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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时间:2019-08-20 20: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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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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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99号)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55号)以及省、市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平和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要求,正确处理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监管,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6月修

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4月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6月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6月修订);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1月1日起施行);

(七)《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3月修订);

(八)《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10月24日;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

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平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九龙江西溪(平和段)干流两侧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村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各乡镇(场)、县直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禁养区内无污染物排放养殖场(户),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规定的标准;适养区内养殖合规、有序开展,稳步推进畜禽养殖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积极营造畜禽养殖标准化、规范化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各乡镇(场)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引导村(社区)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综合管理内容,把禁养、适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三)落实“谁污染,谁治理”。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积极主动投资治理污染,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养殖粪污减量化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加强执法检查,严控养殖污染反弹。

(四)加强禁养区整改调整政策支持。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要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整改调整过程中,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要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防止简单“一律关停”。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县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九龙江西溪(平和段)主要畜禽禁养区划定范围明细表

附件:

九龙江西溪(平和段)主要畜禽禁养区划定范围明细表

序号

所在区域

具体区域

1

小溪镇

湖田村、高南村、内林村等沿溪两岸1000米以内的禁养区;

联光村、西林村、新桥村、五村村、联星村、共和村、厝坵村、旧楼村、枋埔村、宝善村、古楼村等沿溪两岸500米以内的禁养区。

2

山格镇

宝丰村、三美村、铜中村等沿溪两岸1000米以内的禁养区。

新坡村、隆中村、山格村、白楼、高际村、土田村、双坑村等沿溪两岸500米以内的禁养区。

3

文峰镇

柴船村、南虾村、龙山村、文美村、文洋村等沿溪两岸500米以内的禁养区。

4

坂仔镇

心田村、山边村、民主村、五星村等沿溪两岸1000米以内的禁养区;

仁山村、东风村、宝南村、东坑村、梨洋村等沿溪两岸500米以内的禁养区。

5

国强乡

高坑村、延山村、碧岭村等沿溪两岸500米以内的禁养区。

6

霞寨镇

坑内村、西安村、建设村、群英村、古隆村、墩里村、寨里村、岩岭村、大湖村、长汀村、团结村、后塘村、洋坑村、黄庄村、钟腾村等沿溪两岸500米以内的禁养区。

7

南胜镇

前山村、南胜村、龙心村、义路村、法华村、云后村等沿溪两岸500米以内的禁养区。

8

文峰

工业园区

黄井村沿溪两岸500米以内的禁养区。

9

安厚农场

两蝉作业区沿溪两岸500米以内的禁养区。

来源:平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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