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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计税依据含不含增值税?税务总局刚刚回复了!

时间:2021-10-08 16: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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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编号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人

说明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立合同人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立合同人

6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立据人

12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立账簿人

13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小贴士:

1.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2.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3.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4.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5.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6.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特别提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46号)

税收优惠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免征规定: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免纳印花税:(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其他免征: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37号)

2.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

3. 自5月1日起,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50号)

4.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4号)

减征:

1.自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50号)

2. 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部分地方税费的通知》(沪府规〔〕10号)

未做标明的文件来源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

本文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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