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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备案乱象丛生 基金业协会敲警钟

时间:2024-06-11 09: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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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备案乱象丛生 基金业协会敲警钟

问理财3月18日讯 “怎么判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的标准?”中国基金业协会17日上午举办的私募登记备案培训会上,某机构的这一提问引发笑场。协会相关负责人说,“像这种连最基本的规定都不了解的机构,我建议他们可以注销资格了。”

近500人的会场座无虚席,听众大多来自私募、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协会相关负责人就法律意见书、高管资质等登记备案中存在的问题集中答疑。与其说这是一场业务培训,还不如说这是协会在给机构敲警钟。

“备案何种产品可确保不被取消管理人资格?”这一提问再次引发哄笑,协会相关人士也对近期火热的“保壳”等各种市场投机行为进行了风险提示。对于“保壳”和“倒壳”行为,协会明确表示不支持,并强调“备案并非一备了之”,还要履行持续报告等义务。

去年底以来,协会发布多项业务指引,尤其是今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结束了私募行业的野蛮生长,开始走上专业化、正规化轨道。新规之下,机构忙着发产品,高管忙着资格考试和物色风控合规人才,券商忙着招揽“保壳”业务,律师事务所也进来分得法律意见书的一杯羹。(详见财新报道“私募牌照保卫战”)(特别关注:3月17日,问理财手机APP发布的第二期理财服务信息中所涉及的兄弟科技(002562),当天午后直线拉升秒涨停,涨幅9.98%。同时,2月18日,问理财手机APP18日发布第3期理财服务信息中所涉及的如意集团(000626),当天股价最低48.4元,19日、22日、23日、24日连续涨停,5个交易日涨幅超40%。如有投资问题可关注问理财微信账号:asklicai或咨询Q:2926932337。)

备案乱象丛生

“有的机构居然以手机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资金认缴证明。”协会相关人士透露,实缴证明是造假“重灾区”,捏造认缴实缴数据,和真实情况完全不符,“还大量发现有代缴、过桥贷款等情况,这些都是不允许的。”

协会人士说,“风险揭示书造假的情况也很多,签章是假的,通过肉眼就能看出来。这可以看出行业对风险揭示这一块的认识是很弱的。”

针对有部分律师事务所打着“协会联席会员”等名号招揽业务的情况,协会相关人士称,并没有指定某家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协会没有所谓的“法律专家库”,对律师事务所没有任何偏好,“只要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都具有向协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资质。”

上述人士称,鼓励满足内部管理规范、风控制度健全、事业水准高、社会信誉好、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条件的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鼓励最近三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且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参与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问题多

据基金业协会介绍,目前受理材料中发现的最大问题是,法律意见书中的数据和信息与系统填报的不一致。此外,不少法律意见书只有简单的尽职调查结论,没有尽职调查过程,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结论性的意见不明确,比如只提到有实际控制人,但实际控制人是谁呢?没有写。”

“有的法律意见书只有两页纸,第一页是声明,第二页是一个盖了章的表格,我看到后都替他们汗颜。”基金业协会人士说。

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法律意见书的尽职调查内容应该包括十四项: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管理机构情况;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情况;高管人员情况;机构诚信情况;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高管资质规范化

协会再次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从事私募证券基金业务的机构,其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机构,至少两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除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资格还可通过其他的方式认定,如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等。

关于高管获取从业资格的时限,协会人士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12月31日前获得,“已登记管理人的高管资质,不影响当前的产品备案。不过,新增高管一定要有从业资格。”

此外,对于高管此前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协会也会做好新老资格衔接的工作。

协调工商登记

关于私募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协会人士称,应当具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等字样。协会鼓励名称中使用“私募”,但不作硬性要求。

协会人士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同时做买方业务和卖方业务,也不希望管理人同时兼做其他无关的业务,如外贸、商贸、制造业等。

不过,关于“投资咨询”是否可作为名称和经营范围,协会人士称,由于证监会此前有相关管理办法,投资咨询属卖方业务,“目前这一点还存在争议,我们之后会进一步研究。”

财新记者此前报道,北京、深圳、安徽等地工商部门已暂停“投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一位接近北京工商局的人士此前告诉财新记者,名称包含“投资”“基金”“财富管理”等字样的企业暂停核准,“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投资类经营项目暂停登记。

对此,协会人士表示,“我们正在跟主要地区的工商部门、金融办协商,寻找一种合规的、有堵有疏的合理安排,但这肯定是需要一个过程。协会的工作在积极推进,地方金融局也非常积极。”(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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