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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试题: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时间:2023-07-09 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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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试题: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导语】没有被折磨的觉悟,就没有向前冲的资格。既然选择了,就算要跪着也要走下去。其实有时候我们还没做就被我们自己吓退了,想要往前走,就不要考虑太多,去做就行了。整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试题: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供考生参考。更多会计职称考试模拟试题请访问会计职称考试频道。【单选题】

甲公司委托乙代为购买手机屏幕,乙在考察之后决定从红星公司购进。在与红星公司洽谈过程中.乙发现红星公司生产的手机电池也不错,遂与其签订了购买手机屏幕和电池的合同。事后,红星公司催促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称,仅委托乙购买手机屏幕但未委托其购买手机电池,拒绝支付电池的货款。有关乙与红星公司所签购买电池合同的效力状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合同效力待定

B.该合同可撤销

C.该合同有效

D.该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案情并未显示红星公司有理由相信乙有代为购买手机电池的权利,仅成立狭义无权代理,本来合同应效力待定,但由于题目最后已经谈到甲公司拒绝支付电池的货款,即拒绝追认,合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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