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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不以劳动者未清偿债务为抗辩理

时间:2021-04-13 04: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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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不以劳动者未清偿债务为抗辩理

【审判规则】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用人单位所负有的、法定的后合同义务。即使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用人单位履行上述义务。

【关键词】

民事用人单位责任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后合同义务法定义务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审判规则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负有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将职工档案移交劳动者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中心或劳动人事部门的后合同义务。

本案中,化工公司本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十五日内为邵X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但其并未如此,以致于给邵X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化工公司基于邵X曾给其造成损失而要求邵某予以赔偿,此时双方之间为债权债务关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必须建立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而产生的对待给付的基础之上,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先履行抗辩权。而邵X请求化工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邵X行使物权请求权的表现,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受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综上,化工公司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为邵X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X化工公司诉邵X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辑(总第43集)收录

【检 索 码】 C0409342++MM++++0410C

【案 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 XX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 08月18日

【上 诉 人】 X化工公司(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 邵X(原审被告)

【基本案情】

化工公司(X化工公司)与邵X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邵X在化工公司从事肥料工作。后由于邵X偷运公司的肥料往外倒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化工公司便以邵X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由,与邵X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邵X赔偿公司损失。随后,邵X要求化工公司为其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化工公司以邵X未清偿公司损失为由拒绝办理。邵X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化工公司立即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赔偿经济损失,得到支持。

化工公司以其未为邵X办理档案转移,是因为邵X所欠公司债务尚未履行,其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无需为邵X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劳动者未清偿债务,此时,用人单位是否仍需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化工公司为邵X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赔偿邵X的损失。

化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用人单位确实负有为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义务,但这一义务履行必须建立在职工履行了其对公司义务的前提之上;职工在职期间对公司造成损失并尚未赔偿,如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则公司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公司的这种做法也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有效参考适用

【审判文书内容】 (如使用请核对审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X化工公司(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邵X(原审被告)。

邵X1999年进入X化工公司工作。11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邵X从事肥料工作。自4月起,邵X利用工作之便,多次偷运公司的肥料往外倒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3月,X化工公司以邵X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由,以黑板报形式通知邵X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邵X在2天内赔偿公司损失2万余元,随后停发了邵X的工资。邵X要求公司办理其个人档案转移手续,公司以邵X未清偿公司损失为由拒绝办理,双方发生争执。10月,邵X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化工公司立即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邵X的请求。X化工公司收到仲裁裁决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未为邵X办理档案转移,是因为邵X所欠公司债务2万余元尚未履行,在邵X未先履行债务的情形下,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当将职工档案移交劳动者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中心或劳动人事部门,这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后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X化工公司未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15日内为邵X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由此给邵X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l0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X化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邵X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赔偿邵X的损失1820元。

X化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是:用人单位确实负有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义务,但这一义务的履行必须建立在职工履行了其对公司义务的前提之上。职工在职期间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并尚未赔偿,如果公司为其办理了档案转移手续,则公司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公司的这种做法也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必须建立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而产生的对待给付的基础之上,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公司要求邵X赔偿公司的损失是基于邵X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而邵X请求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既是邵X行使物权请求权,同时也是公司的法定义务。8月,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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