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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治外法权”概念的词汇史考察

时间:2023-01-11 18: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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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治外法权”概念的词汇史考察

作者简介:高汉成,男,山东安丘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北京 100720

内容提要:对“治外法权”概念进行追根溯源式的词源学考察,既有语言词汇史的价值,又有法律史的意义。就前者而言,“治外法权”首见书证的来源,可追溯至比《日本国志》更早的1886年6月6日《申报》报道“朝鲜与俄国和约之附约密约”,且其最初的含义是属地主义而非属人主义。其词源属性应是中国近代汉语固有词,而不单纯是一个日源外来词,这就用实证的方式证明了中国进入近代以后仍然向日本输入语言文化的一个事实。就后者而言,“治外法权”制度作为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一直是晚清政府丧权辱国的明证。而实际上晚清政府对主权是相当重视的,“治外法权”一词在中文中首先出现并表达属地管辖的含义,就是这种主权意识在语言词汇上的表现。

关 键 词:治外法权/《日本国志》/《万国公法》/日源外来词

对中国近代史上的治外法权问题,无论是制度史研究,还是思想、观念史研究,学术界都已经有了很丰硕的学术成果。与之相比,对治外法权概念的辨析和词源学意义上的考察,仍然很不够,迄今许多问题不明,或者还有歧义。比如:治外法权在中文文献中作为专有名词第一次被使用的时间和载体;治外法权概念在法律上的含义,是属人主义还是属地主义;治外法权是个外来词,还是中文固有词汇……这些问题,基本都是治外法权作为一个概念在词汇、语义演变过程中的基本问题。本文试图从这一角度进行较为细致和系统地考察,以加深我们对这一概念和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一、问题的缘起和争议焦点

对于“治外法权”一词在汉语语境中的出现,郝延平、王尔敏认为最早是在黄遵宪的《日本国志》中,“虽然中国接受了治外法权的思想,但是最初没有中文专门名称。王韬是最初提到它的学者之一,他使用了‘额外权利’这样的说法。但是,黄遵宪使用的‘治外法权’成了他的标准名词”。[1]对此,近年来中国学者安国胜、李洋亦表达了同样的看法:“19世纪末黄遵宪在《日本国志》中首先使用‘治外法权’”,[2]“使日参赞黄遵宪所撰《日本国志·邻交志》乃是最早引入‘治外法权’这一概念的著述”。[3]查《日本国志》,其卷七《邻交志下一·泰西》:“外史氏曰:泰西诸国,互相往来,凡此国商民寓彼国者,悉归彼国地方官管辖,其领事官不过约束之、照料之而已。唯在亚细亚,理事得以己国法审断己民,西人谓之治外法权,谓所治之地之外而有行法之权也。”[4]黄遵宪这里所使用的“治外法权”一词,在语言属性上一直被学术界视为一个日源外来词,其法律属性是属人主义的,与破坏近代国家主权原则的“领事裁判权”一词具有相同的含义并被混用至今。根据现有文献资料,“治外法权”一词在汉语语境中还有其他含义。1903年在上海出版的、由留日学生编纂的《新尔雅》一书,对“治外法权”概念就做过另一种解读:“在甲国领土内之乙国人民,须服从甲国之法律者,谓之治外法权。”[5]显然,此处对“治外法权”的理解,是一国治理外国人的法权,表达的是一国依据近代国家主权原则对外国人的司法管辖权,其法律属性是属地主义的,这与“领事裁判权”属人主义的含义正好相反。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晚清中国,《日本国志》和《新尔雅》都有相当的影响力,对于两者在“治外法权”概念释义上的分歧,李洋最早关注。他认为,黄遵宪对治外法权的理解和在《日本国志》中的词语转借是正确的,而《新尔雅》的编纂者日文不精,“基于‘和文汉读法’望文生义将治外法权误读为‘治理外国人的法权’”。[6]考虑到治外法权问题在1902-1903年间已经成为中国一般舆论媒体和各级官员、学子热议的话题,此时发生“依照汉语的语法与词语结构在分析‘治外法权’这一词语时确实会产生背离原意的解释,使得原本属人主义延续的词语平白无故成为属地主义的代名词”[7]的可能性很小。更大的可能是,“治外法权”是个多义词,《日本国志》和《新尔雅》所使用的这同一词汇有不同的词源。下面试从书证和词源属性两方面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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