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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被公司股东会除名的决议适用表决权排除

时间:2022-09-16 00: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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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被公司股东会除名的决议适用表决权排除

【导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公司法》修正后降低了股东投资门槛,但不代表减轻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只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更多源于股东之间的意定,而非法定。当股东不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时,其他股东可以追究该未出资股东比较严苛的法律责任,直至解除其股东资格。

【案情】

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禹公司)设立于3月11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股东为宋某某、高某。8月28日,万禹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1、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至1亿元;2、吸收新股东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旭公司);3、增资后的股东出资情况、股权比例为,宋某某60万元(0.6%)、高标40万元(0.4%)、豪旭公司9900万元(99%);等等。同日,万禹公司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的内容与上述股东会决议一致。

9月14日,两家案外公司汇入豪旭公司的银行账户共计9900万元。同日,豪旭公司将该9900万元汇入万禹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同年9月17日,豪旭公司即将增资验资款9900万元从万禹公司账户中转出,通过一系列账户流转,还给了两家案外公司。

12月27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催告返还抽逃出资函”,称豪旭公司已抽逃其全部出资9900万元,望其尽快返还全部抽逃出资,否则,万禹公司将依法召开股东会会议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但豪旭公司未返还抽逃的出资。

3月6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通知其于同年3月25日召开股东会,审议关于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事项。3月25日,万禹公司召开度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出席股东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载明:“……5、到会股东就解除豪旭公司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资格事项进行表决。6、表决情况:同意2票,占总股数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100%;反对1票,占总股数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表决结果:提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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