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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个税详解之股息分红

时间:2020-12-02 21: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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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个税详解之股息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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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华政小编就取得股权激励是否要缴纳个税、何时缴纳、怎么计算等进行了详解,推送了《联通混改-股权激励计划之详解》。我们知道,取得股权激励的员工应当在“行权日”当天行权后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员工行权后,因拥有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股票分红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如何缴纳呢?

本期华政小编继续和大家一起学习股权激励计划个税详解之股息分红。

接上期举例,李某3月1日行权后,取得A公司股票10,000股。假设在李某行权后的持有A公司股票的期间,A公司发布了权益分配方案:每10股派0.8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股权登记日为3月8日,除息除权日为3月9日,派息日为3月15日。我们一起看下李某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概念描述

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在送股、派息或配股时,确定的界定哪些主体可以参加分红、参与配股或具有投票权利的日期。简单讲就是,在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之后,依然持有该公司股票的股东可以享受分红或配股的股东。

例:如果李某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含当天)卖出了A公司的股票,则李某不能参与此次分红。

除权除息日:上市公司发放股息红利的日子,通常股权登记日下一个交易日(T+1)即是除权除息日,这一天或以后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有该公司此次分红配股权。

现金红利发放日:即派息日,就是现金红利发放的日子。派息日一般为股权登记日后的第4个交易日(T+4),具体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例:如果李某在股权登记日收盘依然持有A公司股票10,000股,在派息日,李某可取的800元的现金分红。

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35号)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总结:

根据上述政策,员工行权之后取得上市公司股票,若在持有期间取得了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应当根据持股期限的不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详见下图(不考虑交易日的限制):

操作提示:

1.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2.此处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案例分析

接上例,李某在3月1日行权取得了A公司股票10,000股并一直持有:

1.李某在3月15日取得上市公司派发的800元(10,000/10×0.8)红利时,暂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若李某在3月20日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则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其取得股息红利将无法享受减免税政策,应就取得的股息红利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800×20%=160(元)

因此,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0元。

3.若李某在5月10日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则持股期限为1个月以上至1年,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可暂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800×50%)×20%=80(元)

因此,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元。

4.若李某在4月10日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则其取得股息红利,暂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编提示:本文仅考虑员工因实行股权激励计划而取得上市公司流通股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及详解,可关注后续推送内容。

本期编辑:王丁、翟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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