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叫兽:在未来的起诉过程中,微信的聊天纪录将可以作为起诉的重要证据了!
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安曼 、每日经济新闻、华商报、经济日报
注意,在微信上不能乱说话了!
这是咋回事,自己的微信还不能自己做主了?
1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中国的微信群里超过10亿用户,微博也有好几亿活跃用户,加上其他各种互联网模式,这个新规影响了十几亿国人!
01
微信、微博等5类电子数据均可作为证据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
1、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原件包含: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
02
相关话题冲上热搜No1
对于最高法与时俱进的决定,网友们表示强烈支持,并在今天冲上了微博的热搜排行榜的第一名。
网友们在评论区吵翻了……
支持的网友不少,还有网友进一步表示要求微博实名制,打击营销号:
03
如何正确搜集保存微信证据
互联网时代,大量交易、交往只在网上留痕,由此产生的“电子数据”,对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原件”“文书”等证据概念产生了冲击。近年来涉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案件增长迅速。
据华商报报道,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刘海洋介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集的诉讼案件大数据统计中,审判程序中将微信作为证据的案例,从的每年20余件到的每年4万多件,显示着微信作为电子数据证据已被民事审判程序广泛使用。
普通人需要关注的是,万一遇上事,如何搜集微信聊天记录,才能使之符合民事证据审查规则的要求?
刘海洋提出,当事人提交微信证据需注意几个方面。
首先,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其次,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第三,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妮建议,当事人应当善于应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将原始资料保存下来。所以,在平时的聊天中应该将重要的聊天记录借助于收藏的功能妥善保存下来。
对文字可以通过截屏,作为图像保存,对于语音可以通过收藏功能保存,避免因清理手机内存时不小心删除微信聊天记录导致聊天内容的灭失;注意聊天内容的连贯性,若涉及语音信息,一定要保存原始语音。
在微信转账又无借条的情况下,刘海洋建议:明确微信账号所对应的借款人真实身份和转账款项性质为借款。最好提前约定,明确某个微信账号为该借款人所有,在转账时应利用微信转账的备注功能,备注款项的性质、借款人姓名和偿还日期等。
在转账前后,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明确对方借款的事实、数额、还款日期等,并保存好聊天记录;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可以在催讨时通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来明确借款的事实和相关具体信息,并保全上述证据。
04
微信大群,除了他(她)
全部都是骗子!
虽然电子数据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与大家见面,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已经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
微信群“炒股”的危害近年来屡见不鲜。还有一大批案例是一个炒股大群,除了他(她),其他全部都是骗子的!还有一些用柬埔寨等海外基地,微信网络群诈骗的。
据新华社报道,8月,马鞍山市民汪某在朋友的推荐下关注了一个炒股的微信公众号,并添加了公众号里荐股老师的微信。
随后,她被拉进了一个炒股群,并根据群中引导在一个炒股平台注册了账号。
起先她一下挣到好几千元,便立马对老师的话深信不疑,瞒着家人加大投入,却不料一亏再亏,直到70万存款全部被亏完,汪某才意识到自己遭遇到了诈骗。
随后她来到了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报案。
警方调查发现,这是一个躲藏在柬埔寨对国内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团伙,他们拉客户进“VIP炒股微信群”,团伙成员扮演老师、顾问的角色在群里推荐股票,另一部分成员扮演普通股民烘托气氛。
团伙成员同时扮演投资业务指导员,指导客户在虚假平台上投资,从而进行诈骗。警方已发现该团伙对国内受害人实施诈骗79起,受害人涉及全国29个省区市。
10月6日—9日,在团伙成员回国期间,警方展开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随着该诈骗团伙的覆灭,他们手中掌控的数个炒股群内几千名潜在受害人也随之“解套”。
目前,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未来的起诉过程中,微信的聊天纪录将可以作为起诉的重要证据了!
05
微信群一句话,被判9个月
微信群里说了一句玩笑话,竟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以前是万万想不到的。
据江西法院发布的真实案例,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张某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一案。
据了解,一天晚上,31岁外来打工者张某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一出租房内玩微信。当他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友说了句“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某就顺着这句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没有任何回应,继续聊其他话题。
随后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依法传唤张某,以其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将其抓获归案。
警方回查他的手机和电脑,发现除了微信群发布的那句话外,张某没有其他关于恐怖主义的言论。
被告人张某法制观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内以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
最后,法院判决张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打字留言需谨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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