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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 伪造证据”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时间:2024-06-04 03: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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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 伪造证据”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许多地方都发生了虚假诉讼。法院发布的相关研究报告显示,从到法院立案,经过审判程序,到最终执行,都将有可能发生“虚假诉讼”。“虚假诉讼”通常被称为“打假官司”。每个人都在思考如何避免诉讼,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偏偏有些人会主动制造“虚假诉讼”。新闻和在线报道中披露的信息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各种虚假的诉讼行为给正常的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它不仅损害了无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信誉。

实务中必须严格规范民事案件中的虚假诉讼,严惩的目的是惩罚这种利用虚假的民事诉讼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不必要损害。诉讼当事人试图通过虚假的诉讼行为来占领其他人的财产或逃避债务只会得不偿失。

律师在虚假诉讼中充当“军师”出谋划策,恶意利用司法系统作为公开剥夺他人的渠道,严重侵犯了国家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有人建议,应尽可能惩罚此类案件,对虚假诉讼的协助人员都进行严厉惩罚。

当事人单方面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和其他手段,利用民事诉讼将人民法院当成工具作用,制造虚假案件,企图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通过诉讼,仲裁和调解来损害司法秩序。

在某些虚假诉讼案件中,由于双方的共同利益和明显的对抗不足,往往采取和解和放弃对抗,以便迅速结束诉讼程序,获取法院的裁判文书,从而实现非法目的。因此,调解成了虚假诉讼案件的解决主要途径。

为了加强普通老百姓的犯罪意识和防范虚假诉讼意识,法院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方面都提醒当事人虚假诉讼所存在的风险,指导当事人应当进行诚实诉讼。

人民法院审判后认定属于虚假诉讼的,应当严格依法对恶意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处以罚款和拘留,并撤销原诉讼判决;案件中人员构成犯罪的,一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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