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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了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竟然惊动了最高院

时间:2021-12-04 16: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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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了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竟然惊动了最高院

案件事实:

1986年6月1日,王志权应聘为日广电子厂员工。双方于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志权每月工资为2,302.5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月28日,日广电子厂单方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给王志权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7,577.56元。王志权认为日广电子厂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合理,于2月1日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日广电子厂、日广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23,077元以及按该经济补偿金差额50%计算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1,539元。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

深宝劳仲观澜庭案字〔〕第135号仲裁裁决:1、日广电子厂向王志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23,077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1,539元;2、日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区法院、中院和高院三级法院判决结果:

这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之后又进入再审程序,三级法院的裁判观点一致,都认为日广电子厂、日广公司无需支付王志权经济补偿金差额23,077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1,539元。诉讼费用5元,由王志权承担。

最高院裁决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日广电子厂、日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志权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23,077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1,538.50元。

这个案例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民提字第38号案,对于这个案例有几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

1原来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当事人还是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

在我们大众意识中,一般劳动争议案件标的额不高,比较琐碎,一般经历仲裁、一审、二审也就是中院的终审就好了,怎么能到最高院来审理呢?但是最高院却真的审理了呀。

那么这件标的额不高的劳动争议案件是怎么入了最高院的视野的呢?原来就是这个劳动者对于中院的二审判决不服之后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了,广东省高院裁定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他又向最高院申诉了。估计很多小伙伴发现了这样一个问题,《民诉法司法解释》383条不是规定了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吗?大家伙都是这样给当事人解答的,说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就只能向检察员申请抗诉或者申请再审检察建议了。Oh,卖糕的,我觉得地球不是圆的是方的了。《民事诉讼法》198条还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估计是法律依据是这个吧。当然这个案子审理的时候应当依据的是旧民诉法的规定。

2用人单位在单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补足经济补偿金差额,能不能视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形?

在这起案件中,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及高院都是以“日广电子厂以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无故解除,但王志权在收到通知后仍然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经济补偿金。王志权申请仲裁时提出的请求是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本案应视为由日广电子厂单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判决无需支付王志权经济补偿金差额23,077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1,539元。

劳动者在这起案件中不利的因素是:A再接收劳动合同终止通知时没有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留有证据的异议。B在用人单位单方将12个月经济补偿金转账到劳动者账户时,劳动者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并留下证据,这也就为用人单位提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这种从情感上说服力较强的抗辩留下契机。C劳动者从收到经济补偿金到提起劳动仲裁的时间差为30日,会让裁决者有其之前认可补偿方案后反悔的错觉。所以劳动者要吸取教训。

其实我个人不认可这种没有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视为是用人单位提出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提出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A对于解除劳动关系这个问题达成一致;B对于经济补偿达成一致。三级法院的判决在只有第一个条件满足的情形下,忽视了双方对于经济补偿没有达成一致,如果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已经达成一致而劳动者反悔,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显然没有举出证据证明以上事实,而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恰恰说明劳动者对于补偿方案不认可。

3经济补偿金12个月封顶只有两种情形,而不是四种情形。

在这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说理部分认为“当时仅有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有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其中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和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的两种情形下,有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工资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第117页所载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和“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适用经济补偿金12个月工资封顶看来是个人观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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