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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企业集团内单位无偿资金往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等问题

时间:2022-06-16 11: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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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企业集团内单位无偿资金往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等问题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日期:.6.26

1、问:我公司属企业集团,下属子公司为法人独资企业。我公司集团资金管理模式为资金池模式,即:资金统一上划集团,项目子公司根据集团母公司指令,与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发生资金往来。资金往来均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进行核算,均未计息,属于无偿往来款行为。现向上级税务局领导咨询: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对所得税收入的确定,其中利息收入并不包含集团内公司间往来款无偿资金使用行为。是否无需做纳税调整,此类无偿资金往来行为是否不产生所得税。2、根据财税()20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我公司在之前产生的无偿往来款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按照《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月1日至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通知》规定执行。故你公司在之前产生的符合《通知》规定的借贷行为,已缴纳增值税的,不再享受免税政策;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按照《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月1日至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通知》规定执行。故你公司在之前产生的符合《通知》规定的借贷行为,已缴纳增值税的,不再享受免税政策;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按照法人纳税,不是按照集团纳税,因此企业集团内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应确认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于滨海新区下发的储备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落户滨海之后每年本科补贴1.2万,硕士2.4万这样的补贴政策;以及市区发放的博士(后)补贴,毕业两年内来津工作可以申请补贴;这样的补贴政策在企业申请后下发给员工的时候是否需要计税,如果计税是按照意外所得还是其他科目,因为之前咨询相关税务部门没有得到清晰明确的规定,如果发放的时候不上税,后续员工离职很可能追不回税款,但是上税的话员工也有意见,因为并没有政府部门明确的解释,他们会认为公司多扣了钱,所以希望税务部门能给一个答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请问海泰滨海公司所持汉柏股权变更为工大高新股权此事项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能否申请退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 第四条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因此,此次重组交易如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当事各方在统一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办理程序上,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8号)第二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4、我请求解决一下关于网上查询不了个人所得税缴费记录的问题。按照税局客服电话回复路径,我下载了手机APP且进行了人脸识别,现在可以登陆但只能查询到个人信息、受雇信息和纳税人识别号。 刚又打电话咨询,客服人工回复说:的个税缴纳查询只能在办税大厅查,目前网上没有开通这项功能,具体开通时间还不清楚。 恳请尽快开通网上查询功能!!方便纳税人查询。谢谢!!

答:目前纳税人可以在我市各个办税服务厅申请查询和打印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网上税务局和手机APP暂不支持查询打印,相关功能待总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更新后才能实现。纳税人可以随时关注手机APP的升级公告,及时了解相关功能上线。

5、请问下财产险公司经营短期团体人身意外险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不属于财产保险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6、因平房改造,本人于1998年8月购买住房一套,当时需要贷款买房,当时因本人下岗没有公积金,贷不了款[当时房地产售房必须要求公积金贷款才行],在这种情况下我就用我爱人亲外甥的名字,(用其公积金贷款)买了上处(地址)住房一套,房屋产权已于4月12日在公证处已公证,现本人及家人户口也于公证后迁入本处住房,买房时全部房款及各种税费手续费全部都是本人出资的,因本人年龄已大想把产权登记人姓名变更到实际产权所属本人名下, 因产权中间出点问题,本人起诉到河北区人民法院,我和我爱人外甥于3月去了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法官调查调解,最终法院调解判决房屋实际产权人归本人所有。 本人也咨询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本人都不属于再交契税之规定,仅仅是产权登记人与实际产权所有人不符,重新变更产权登记而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十四条三,四小条之规定,应该给予登记变更不动产登记程序。 请问税务局各位领导 ,我这种实际情况变更实际产权人还用交契税以及别的税吗 ,请税务局各位领导给予回复 。

答:按照您的实际表述情况,河北区曙光路爱贤里8-38-111现产权人为宋立胜,经法院调解后,房屋产权人归您本人所有,按照契税条例规定,上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属于契税征税范围,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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