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财物是指故意非法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或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以至全部价值或使用价值,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
故意损毁财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结果犯”,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行为,并造成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以至全部价值或使用价值的,都应予认定故意损毁财物行为成立。
认定故意损毁财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全面收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询问故意损毁财物违法嫌疑人应当对以下事实进行查证: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和其他基本情况;
2.违法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及家属联系方式;
3.违法嫌疑人的前科劣迹情况;
4.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是否实施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手段、人数、次数、方法、作案工具、过程,已损坏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价值以及损毁程度;
5.多人共同作案的,还应当查明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预谋过程、分工、各自实施的具体行为、对损坏财物起到的作用,以及同案人的姓名、体貌特征、住址和联系方式;
6.多次实施故意损毁财物行为的,应逐次问明每次行为的具体情节;
7.违法嫌疑人与被侵害人有无经济纠纷,被损毁财物是否属于违法嫌疑人所有;
8.损毁财物的动机和目的,包括是否图报复、发泄不满情绪、耍威风、欺压他人等,其将财物损坏是故意还是过失;
9.违法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以及是否存在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从重处罚或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法定情节;
10.其他需要查明的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
询问被侵害人应当对以下事实进行查证:
1.被侵害人的个人身份情况和其他基本情况;
2.发案时间、地点、方式、原因、人数、事情经过,多人实施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应当问明每名违法嫌疑人各自实施的行为;
3.被损毁财物的特征、价值、来源、新旧程度、被损坏程度;
4.违法嫌疑人的人数、姓名、体貌特征以及抓获嫌疑人、损毁财物赔偿情况;
5.被侵害人提出控告和提交证据的情况,包括控告的时间、控告请求及理由,提交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接受控告机关和受理控告情况;
6.被侵害人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和理由;
7.其他需要查明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
询问证人的内容应当根据证人知情的程度予以确定,应当对以下事实进行查证:
1.证人的个人身份情况和其他基本情况;
2.了解的案件情况,包括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方式、过程,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的身份信息和体貌特征,被损毁财物的特点、价值和去向情况等;
3.证人获取案件信息的来源,提交证据的情况以及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四)到案经过
(五)勘验笔录
必要时,对损毁财物作案现场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并附现场照片。对痕迹和物品进行提取和扣押的,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记明。
(六)物证、书证
(同时附有证明其来源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作案工具、被损毁的财物等;同案违法嫌疑人的电话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明共同违法嫌疑人之间的联系情况;被损毁财物的发票、购物单据等购买凭证;违法嫌疑人身份证明及前科劣迹材料。
(七)鉴定意见
被损坏物品数量、价值不大的,可根据被侵害人提供的发票、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和损耗程度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被损坏物品价值;被损坏物品价值较大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者被侵害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违法嫌疑人对公安机关确定的价值有异议要求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物价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八)辨认笔录
必要时,可组织对违法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场所等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九)视听资料
记录案发现场情况的监控视频或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