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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产期间计提或摊销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时间:2018-11-20 0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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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产期间计提或摊销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企业停产期间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是否摊销无形资产?

答:首先,停产期间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对于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为何不得计算提取折旧?我国曾经对部分公有制企业作出过规定,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将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对这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仍然是不能计提折旧的,原因在于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其不存在损耗问题,因此无需计提折旧。从会计上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也需要计提折旧:若为季节性停产等正常停工,计提的折旧按固定资产用途记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若为非正常停工,折旧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因改扩建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属于特殊情况: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因此,因改扩建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应计提折旧。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结合上述规定,由于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损耗程度与是否使用关系并不大,即使闲置也不会延长其使用寿命,所以需要一直计提折旧。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停工分为正常停工和非正常停工。季节性停工、停产检修,通常认为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在停工期间机器设备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其次,停产期间无形资产的摊销。《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无形资产应自该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进行摊销,直到其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为止。贵公司所述的暂时停止使用,并不说明该无形资产已不符合确认的条件了,因此,不能停止摊销。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由此可见,除列举的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外,按照规定摊销的无形资产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停产期间无形资产不属于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范围,可以按规定摊销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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