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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汇总

时间:2022-10-22 20: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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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汇总

解税宝 -08-15 09:51:06

1、公司和企业签订借款协议为年化 6% 的利息,计提 60 多万的利息,但是税务局 所得税汇算时说要我们调整为同期银行借款基准利息也就是 4.9%,但是银行实际贷 款要上浮 10% 到 20%,如何处理 ?

答 : 可以上浮,维持 4.9%。只要提供证明就可以。

2、 公司找个人提供劳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还需要劳务提供人去 国税代开发票吗 ? 不开发票企业所得税清缴时这笔费用需不需要调出,如果这笔费用 去国税开票国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只是一部分有发票,企业还需要代扣代缴个 所得税 吗 ?

答 : 都需要去代开发票。

3、员工参加项项目经理培训,中介机构没有培训资格,给我司开具的咨询服务费, 合同签订 的培训费,我司能入账吗 ?

答 : 真实发生的行为和发票的名目对应不起来,理论上不可以。

4、年亏损 10 万需要做鉴证报告吗 ? 汇算清缴申报有什么问题吗 ? 能过吗 ?

答 : 不需鉴证。要汇算清缴申报。

5、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利率是否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不能同期,贷款利率是基准利率,还是可以有所上浮 ?

答 : 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所以要比照同期同类利率。

6、车位租赁费率是多少 ?

答 : 动产租赁税率,10%。

7、质量赔款实际发生,会计处理已计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要纳税调增来缴所得税吗 ?

答 : 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真实性即可,不需要调增所得税。

8、小规模纳税 ,外购一些促销礼品做市场促销礼品,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 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代缴个人所得税 ?

答 : 视同销售。需要交纳增值税,同时发生了产权转移,要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是送 给个人,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9、我公司有长期挂账的预收账款,但是客户已倒闭,我们应该有怎样的会计处理, 是否转营业外收入?年底或者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哪些文件支持?

答:如确认客户已倒闭,预收账款应转入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 业所得税;在年底或者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供对方公司破产清算证明 相关规定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 九 ) 项所称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 一 ) 项至第 ( 八 ) 项收入外的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 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 入、汇兑收益等。”“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主要针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以 及其他应付款。

10、跨省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具体的操作的啊?税务上怎么处理 ? 报税怎么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年第 57 号)详细规定可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方法, 可详细阅读一下该文件。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汇总清算后多退少 补。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 50% 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就 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 50% 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00 问 2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00 问 25 85. 公司和企业签订借款协议为年化 6% 的利息,计提 60 多万的利息,但是税务局 所得税汇算时说要我们调整为同期银行借款基准利息也就是 4.9%,但是银行实际贷 款要上浮 10% 到 20%,如何处理 ? 答 : 可以上浮,维持 4.9%。只要提供证明就可以。

11、境外坏账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吗 ? 境外应收账款确认收不回来,作为坏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境外坏账是需要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

12、分支机构是否要实质地参与汇算清缴,是否进行年度纳税调整?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主体仍然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 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 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为了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分支机构 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要填列有限的几项,与总机构的年度纳税申报完全是两 个概念。同时,为便利就地实施税务检查,也需要分支机构报送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 整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由总机构确认后提交,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 进行说明。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办法 > 的公告的解读。

13、对二级分支机构查补税款计算与分摊入库问题的处理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要坚持法人所得税制,二是要遵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 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 []40 号)(以 下简称 40 号文件)的基本分配框架,三是要尽量提高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就地监管的积极性。基于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明确,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 税务检查,但对查补税款的计算应按照法人所得税制的要求进行,不得侵犯纳税人的 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对二级分支机构的查补税款,50% 应分配给总机构缴纳(总 机构所在地和中央国库待分配账户各占 25%),50% 分配给参与检查的二级分支机 构缴纳,没参与检查的其他二级分支机构不参与查补税款的分配。这样,既坚持了 40 号文件的基本分配格局,又适当体现了对就地监管努力的尊重,有利于提高征管 效率,堵塞征管漏洞。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办法 > 的公告的解读》

1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哪些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 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 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 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这是对二级分支机构法律形式和运营特 点的一般概括。 办法同时明确了一种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情形,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特例。第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 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 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 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 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办法 > 的公告》( 年第 57 号 )

15、企业成立至今没有收入,连续几年所得税申报均为 0,请问今年是否有被稽查的风险 ?

答 : 不一定,但是被评估稽查的概率比一般企业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 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具体请查 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年第 57 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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