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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时间:2023-01-08 17: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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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徐易中央财经大学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犯罪,但抢劫罪往往伴随暴力和威胁,所以在日本刑法中被称之为强盗罪。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犯罪中。因此,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均认为,构成抢劫罪要求被告人有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如果不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可以说,抢劫罪也属于目的犯之一。刑法上的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其中的特定目的,不是指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而是指存在于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外的,对某种结果、利益、行为等等内在意向;它是比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态度;其内容也不一定是观念上的危害结果。何谓非法占有目的,有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排除意思),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对之进行利用或者处分的目的(利用意思);也有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将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人进行支配的目的(仅有排除意思即可);还有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意图(仅有利用意思即可)。刑法学上的通说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否则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但司法实践中,认定抢劫罪非法占有目的,仍是比较复杂的事情。

二、相关案例及认定理由

案例一:被告人甲为了获取银行贷款,但因资料及手续不全,便找到银行行长并对行长进行威胁,迫使行长签字同意被告人甲从银行进行贷款,被告人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获得贷款后进行挥霍。

笔者认为,被告人甲在实施上述行为时,虽然有利用财物之意思,但要认定其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就要看其是否具有排除权利人之排除意思。排除权利人之排除意思,理论上有争议的是排除的是权利人之所有还是占有。就抢劫罪而言,一般要求抢劫的财物为非不动产(财物或者财产性权益),不动产一般认为不属于抢劫罪的对象。而动产属性就在于占有与所有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从犯罪侵犯的角度看,对占有之破坏就是对所有之否定。从银行取得贷款的行为,显然是对银行财物的占有行为,但该占有是通过合法即签订贷款合同的形式实现的,银行得依此行使财产追及权。因此,被告人甲虽然有占有的行为和利用的意思,但并不具有排除权利人对财物之所有或者占有的意思,也不具备排除权利人对财物之所有或者占有的能力,故不能认定其具有《刑法》上非法占有之目的。

案例二:被告人乙系“富二代”,经济条件优越,但精神空虚。为了寻求刺激,被告人乙通过对驾车女性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实施“抢劫”挎包的行为,得手后又根据获得的信息,将被害人的财物予以全部返还。

这个案件中,被告人乙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关键的是被告人乙在主观方面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现在的通说和司法实践主流观点,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被告人乙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表现;二是行为后的态度。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乙事后根据获得的被害人的信息,将取得的财物全部返还给被害人,似乎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主要是从被告人事后行为来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以此纪要规定来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同样也难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如前所述,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看行为人行为当时对财物是否具有排除意思和利用的意思,如果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内容,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乙实施行为并当场劫取了他人的财物,从客观上看,被告人乙不仅有对财物之排除意思,而且客观上已经实现排除之意思,但被告人乙是否有利用之意思呢?关键是对利用意思如何理解。理论上对利用意思认定要求遵从财物的用途对财物进行利用或者处分。利用和处分有很多种形式,如用之进行交换,用之进行赠予等等,但利用和处分不包括对财物的毁坏,否则不成立占有型的侵犯财产犯罪,而成立毁坏型的毁损财物犯罪。关键的是什么是遵从财物的用途?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金钱,其用途是什么就不好确定,有人可以用之进行物质交易,有人可以用于精神满足(看到即可),主要是因为对财物用途确定中具有价值评判的成分在里面。但从一般类型的大众观点看,财物主要是用于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如果行为人用劫取的财物满足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就可以认定主观上具有利用的意思。本案中,被告人乙用劫取的财物满足了自己的某种精神需要,可以认定为具有利用财物之意思,至于将财物寄回给被害人,那只是对赃物的一种处分形式,属于事后的不可罚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案例三:被告人丙为了实现其“劫富济贫”的理想,专门针对富人或者当地官员家庭入户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实施劫取财物的行为,劫取财物后,被告人丙以匿名的形式将财物捐献给慈善机构。

这个案件从社会同情心态看,被告人丙并不具有“占有”财物的主观心态,因为其将取得的财物予以处分后,自己并未实际利用该财物。但这是社会一般观念的理解,并不是《刑法》意义上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刑法》上,非法占有目的要求以行为人具有对财物的排除意思和利用的意思。本案中,被告人丙对财物之排除意思是很明显的,对财物之利用意思也通过事后行为——捐献给慈善机构的形式表现出来,只是这种利用意思的实现不是通过其直接利用而进行的。实际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排除意思的有无与排除意思的实现,利用意思的有无与利用意思的实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种主观心态,后者是主观心态的表现形式,类似于火与烟的关系。

案例四:被告人丁为了追赶抢劫自己财物的劫匪,便拦下过路骑摩托车的被害人,要求提供摩托车或者搭载被告人丁去追赶劫匪。被害人不从,被告人丁便使用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摩托车,被告人丁追赶劫匪未果后将摩托车返还给被害人。

这个案件是否能认定被告人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丁不仅有对物的利用意思,而且实际上有利用的行为。被告人丁是否具有排除的意思,就成为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键。从行为当时情况看,被告人丁并无作为财物的所有人来排除权利人之占有的意思,且事后被告人丁主动归还了财物给被害人,从整体上看,被告人丁并无排除之意思,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成立。但其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则又值得探讨。从形式上看,被告人丁使用暴力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当然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具有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但被告人实施上述行为是有一定原因的,是为了追回自己被抢的财物,具有法律上的自救行为性质。法律上的自救行为,指权利(法意)被侵害人,以经过法律上的正式程序,等待国家救济机关的救助,其恢复不可能或者显著困难时,有自力图谋恢复权利的行为。自救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有争议,但通说认为,“自救行为是超法规的阻却违法性事由”。且被告人财物被抢后,欲追回财物的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故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具有犯罪构成要件上的符合性,但因为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五:被告人戊因赌博输了钱,便找到某煤矿老板,使用暴力威胁要求“借”200万元。煤矿老板被迫交出200万元后,戊又将煤矿老板拘禁3天。3天后被告人戊赌博赢了钱,便将200万元还给煤矿老板,并支付30万元利息给煤矿老板。

在这个案件中,对被告人使用暴力并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没有异议,但对是否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事后不仅归还了财物给被害人,还支付了较高的利息,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成立抢劫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笔者认为,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被告人具有利用财物的意思,且其劫取财物后进行了一定的利用;其次,被告人具有排除的意思,因为钱系种类物,被告人占有后即可以推定其是以所有人的形式排除他人之占有,且被告人也实际上具有占有和排除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刑法》中抢劫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有的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具有抢劫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但其并无占有财物或者利用财物之意思,故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有的案件中,被告人行为从形式上判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因其具有阻却违法性的事由,故其不构成抢劫罪;有的案件中,从一般社会情感的角度理解,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难以被接受,但从严格的客观形式判断,被告人又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判断抢劫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时候,应当注意区分一般的社会情感的判断标准与专业的、法律上的认定要求;区分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与非法占有目的之实现;还应当区分非法占有目的与犯罪故意之间的不同,等等。

非法占有目的区别于抢劫罪的犯罪故意,它不是犯罪故意中应当包含的内容。非法占有目的与犯罪故意中的意志因素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刑法》中存在两种意义的目的,一种是犯罪行为中的目的,它是一种不同于一般犯罪目的的特定犯罪行为中的目的,且二者的区别在于特定的犯罪目的属于主观目的,是外部行为有意义的意欲,而一般的犯罪目的属于行为目的,是外部行为单纯的意欲。另一种诸如非法占有目的、非法营利目的、以出卖为目的等刑法所规定的目的犯之所谓目的,其实质是犯罪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因此,我们不能将目的犯中目的与犯罪动机性质的目的相混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划分是根据行为人的意志因素来决定的,希望并积极追求的为直接故意,放任的为间接故意,其与非法占有目的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刑法》将某种犯罪规定为目的犯时,只是将不具有特定目的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而不是将间接故意排除在犯罪之外,况且,非法占有目的与犯罪故意的机能并不一致。

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同时认定具有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是否具有排除意思,利用行为人是否实际占有财物标准,只要行为人实际占有了财物,便可以认定具有排除的意思。因为从占有型的侵犯财产案件看,排除意思中行为人排除的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只要占有状态发生改变,便认为具有排除的意思。值得讨论的是,对财物的占有是否以直接占有为限。笔者认为,抢劫罪中对财物的占有不仅包括直接占有,还包括其他形式的占有,如间接占有或者占有的改定,都可以认为是占有状态的改变。如果以直接占有为限,则共同犯罪的情况下,直接实施暴力行为没有直接占有财物的行为人,反而不构成抢劫罪,这是不能被接受的。

对利用意思的理解也不能过于机械,特别是不能以有限的个人认识来限制财物的本来用途。如前述案例二中,被告人乙显然没有将劫取的财物用于消费等,但其劫取财物后返还给被害人的行为,本身有处分并通过这种处分获得某种精神上满足的意思,因此,不能否认被告人乙有利用之意思。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非法占有目的是抢劫罪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之外的要素,就应当予以独立的判断,仅有暴力和劫取财物的行为,而不能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下,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诚然,非法占有目的需要予以独立的证明,但在实践中必须明确,抢劫罪虽然是目的犯,但属于结果犯或者说直接目的犯,只要行为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实现目的。因此,抢劫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并劫取了财物,便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这种推定是允许证伪的,如案例一中,就是通过反证的方式,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将非法占有目的予以独立证明和判断,当然是需要的,但并不需要行为人单独实施另外的行为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便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相应证据予以推翻,则不需要另外予以证明。抢劫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上的严格性,并不会给司法实践中证明其成立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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