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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自身疾病原因死亡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时间:2021-07-09 03: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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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自身疾病原因死亡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编者按

说明:本系列案例均为真实事件,希望给读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某中专冉老师正在上英语课,学生刘某与同桌同学聊天,冉老师指出,违反课堂纪律是不对的。刘某停了数分钟之后又去拉旁边女同学的衣服,冉老师发现后又指出,这样做是不对的,不要影响其他同学的学习。过了一段时间,刘某不停地做小动作,冉老师就叫他站起来。站了一会儿,刘某自动坐下了,全班同学笑了起来。这时冉老师火了,叫他站起来,刘某站了起来,但等冉老师走开又坐下了,全班学生又哄堂大笑。冉老师第二次走过去时,刘某又自动站起来。冉老师走到他面前,用力提他一把,刘某为不让老师拖出座位,竭尽全力身体后倾,不慎跌倒在地。平静后,冉老师继续上课。放学后,刘某同其他同学一样回家了。

时过两天,李开始生病,送医院治疗,6个月后,在医院中死亡。死后的第二天,刘某父亲、哥哥、亲戚和一部分群众气势汹汹地来到学校,围堵学校。说刘某之死是由冉老师拖拉之后引起的,要冉老师抵命,要学校赔偿医药费。后经鉴定证明,刘某是因自身疾病医治无效病故的。

事故分析:

本案刘某之死与学校系自身疾病导致,与学校无关。

首先,学生刘某的死是由于其自身患有疾病,且他死亡的原因也是由于自身疾病所导致,虽然他在校学习,但学校只对其教育和管理负有责任,而对属于学校事故以外的学生自然死亡则不负法律责任。

其次,冉老师作为人民教师,他对待刘某的课堂捣乱行为的处理方法是欠妥的,如能运用一些技巧和方法,扰乱课堂教学纪律的事件是可以避免的。但在此案例中,冉老师的行为并未对刘某造成人身伤害,刘某之死与冉老师的无意行为实属巧合,因此,冉老师对刘某之死不承担责任。

再次,刘某在校纪律松散,教师屡次劝阻无效,正常的教学秩序遭到了破坏。一位违反纪律的学生,在课堂上理应受到老师的批评指正。在师生双方冲突过程中,刘某跌倒在地是由于其自己不慎,责任不在冉老师,医院也证明,其死亡与跌倒行为没有必然联系。

最后,刘某家长大闹学校,围堵学校,其行为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理应受到谴责。

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因学生自身疾病引发的死亡案例,虽然学校无责,但学校和教职工也要引以为戒,避免纠纷发生。

首先,学校教师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教育教学和管理艺术,懂得课堂和课间突发事件的正确处理,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发生。老师在任何情况下千万要注意教育方式,要善于运用适当的技巧来化解教学中的突发的事件。否则,不仅对教学效果产生不良影响,还有可能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其次,要对学生和家长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教育。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造成伤害的,属于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事故。“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发生伤害,学校是可以免除责任的。因此,在事情发生前,防患于未然,让学生及其家长懂得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解决一旦事件发生后的事故处理。

再次,家长要懂法、守法。《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家长要懂得,学校全体教职工也是遵守职业道德,不愿看到学生受伤害的,要和学校搞好配合,理智的处理相关问题。不要因孩子受到伤害,再累及无辜的他人遭受伤害,或者因此让自己负相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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