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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下河游泳溺亡 法院判决同伴需担责

时间:2019-10-24 10: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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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下河游泳溺亡 法院判决同伴需担责

青少年时期是人一生中最美好的时期,就像一年当中的春天,一天当中的清晨,充满希望,充满阳光。同时,这也是人生中最关键的时期,需要关心,需要指导,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7月的一天,衡阳县少年王某与好友相约去衡阳市区玩,便对其父母谎称去衡阳市区打暑期工。几天后,王某从西渡来到了衡阳市区,同时拨打了好友的电话,后与其好友又另外邀请了朋友共六人一起到网吧上网。当天晚上21时许,王某等人从网吧出来后,在经过衡阳市珠晖区湘江东路靠衡州大道桥上游100米处时,有人提出天气太热,要下河玩水。这一提议很快便得到了所有人的赞同,同时又有人提醒说,水很深,不要离岸边太远。下水后,由于6人都不会游泳,其中4人在离岸边较近的地方玩水,而王某与另一少年高某则在较远处戏水打闹。22时左右,王某和高某因离岸过远,失足掉入深水中。在近处的4人发现后,马上手牵手想要把两人拉上岸。无奈,落水的王某与高某一直在挣扎着,4人最终也未能将两人拉上岸,王某和高某不幸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悲痛不已的王某双亲将同去游泳的4人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认为同去的几个少年,除去已经死亡的高某外,对于王某的意外溺亡都负有责任,请求法院判令4人及其父母赔偿各项损失14万余元。12月,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失去孩子的父母数度因情绪激动,不能控制自己,导致庭审几经打断。而几名被告除对失去孩子的父母表示同情之外,都认为其小孩不应承担王某意外死亡的赔偿责任,但几名被告同时也表示,愿意出于人道主义承担其丧葬费、打捞费,并给予慰问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其他5名少年一起决定到湘江玩水的行为,应当属于邀约行为,而邀约参加危险行为的,各自均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包括王某父母在内的6名少年的父母,由于外出误工或疏于看管,让孩子脱离监管,都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各监护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作为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少年,明知下河玩水具有危险性,自身又不会游泳,仍坚持下河玩水,且不顾同伴提醒,在水较深处玩闹,导致悲剧的发生,对此王某自身亦要承担一定责任。最终,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4被告的父母连带赔偿王某父母各项损失53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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