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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事先张扬的禅让: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不合法也不违法 ( ̄▽ ̄)╭

时间:2020-07-06 05: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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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事先张扬的禅让: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不合法也不违法 ( ̄▽ ̄)╭

按照我们去年的约定,马云在他55岁生日这天,正式卸任了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一职。

这堪称中国商业史上的伟大时刻,用得上“禅让”这个词了,我们有幸见证了恐怕是中国史无前例的、大型公司顺畅又完整的交接。

这是一场事先张扬的禅让,这事儿不止张扬了一年,早在阿里巴巴成立10周年时确立的“合伙人制度”,便已奠定了今天的禅让。

与马尔克斯小说的不同在于,小说的结局受制于命运的捉弄;而阿里今天的平稳交接,则更多的是来自马云的操作。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用来沉淀和试错,时间证明是成功的——值得了解一下。

“合伙人制度”不合《合伙企业法》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里的“合伙人”,并不是《合伙企业法》里合伙人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里是这么表述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

阿里的“合伙人”里面肯定没有GP(General Partner,普通合伙人),没有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也谈不上是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阿里的“合伙人”基本不要求承担具体的财产赔偿责任。

“合伙人制度”不合《公司法》

阿里的“合伙人”也不同于公司股东,虽然阿里要求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一定的股份,但是“合伙人”在60岁时退休或在离开阿里巴巴时同时退出“合伙人”(永久合伙人除外),这与《公司法》只要持有公司股份就能保持股东身份不同。

“合伙人制度”当然也不违法

“法无禁止即可为”,阿里巴巴有权利搞“合伙人制度”这样的公司创新,有意义,也很有效果。

阿里的“合伙人”借用合伙人的文字表述,尤其是借用合伙人身份认同的精神内涵,很好的调动了“合伙人”的主人翁精神。

“合伙人”超越股东会的决策权

根据阿里的章程,表面上看,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只有提名权,而非决定权。

但是其中暗藏玄机,分情况讨论一下就明白了:

情况1、股东大会同意“合伙人”的提名——这没什么好讨论的;情况2、股东大会不同意“合伙人”的提名时,章程规定,“合伙人”有权指定临时过渡董事来填补空缺,直到下届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也就是说,股东会形式上有否决权,实质上只不过能对“合伙人”说一句:你们再考虑考虑。

说明一下,这一制度最大限度赋予了“合伙人”权力,但这违反了上市公司“同股同权”原则——这也是阿里在香港上市被拒的原因。

再说明一个:香港交易所发布IPO新规,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上市,阿里未来在港交所上市又有了可能。

“永久合伙人”超越一切的权力

阿里巴巴章程规定,如果要修改章程中关于“合伙人制度”的相关条款,必须要在股东大会上得到95%的到场股东或委托投票股东的同意。

根据官方披露(),马云持股7.8%。

现在,马主席虽然卸任去当马老师了,但马老师依然是阿里巴巴“合伙人”团队中的“永久合伙人”。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坚如磐石。

也有自我纠错机制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参照《合伙企业法》,也规定了“退伙办法”。

尤其是,“合伙人”会议50%以上投票可以除名。除名制度对“永久合伙人”同样适用,这还是具有一定的纠错能力的。

最后,祝马老师55岁生日快乐。希望从今天开始,我也能以终为始,目标55岁。

大笨笔曰

未来已来,

你看到了吗?

真的应该以以终为始的思维,

来活在当下呀。

去年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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