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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地区成品油走私洗钱手法及分析——以苏州海关破获“0706”特大走私成品油案为例

时间:2023-10-29 0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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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地区成品油走私洗钱手法及分析——以苏州海关破获“0706”特大走私成品油案为例

文/苏斌 钱晶

一、基本案情

1月,某商业银行反洗钱人员在数据监测中发现客户魏某的个人账户资金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巨大。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魏某上游交易对手主要分布地区为苏州、无锡、常州以及南京、盐城、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交易对手中多人从事石油行业;魏某下游交易对手分布在福建连江、福建泉州、上海,其中以福建连江地区居多,且多名交易对手存在地下钱庄洗钱嫌疑。

10月至9月,魏某账户共发生交易1287笔,发生额2.41亿元,部分交易发生在夜间,交易时间异常。根据综合情况分析,监测人员判断魏某具有油品走私犯罪的洗钱嫌疑。该行将此可疑线索报告了中国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

苏州海关根据人民银行移送的线索进行侦查,查明至今,以李某为首的走私团伙多次组织油船采用绕越设关地的手法,从海上接驳走私成品油后偷运到内地。

7月6日,苏州海关联手苏州市公安局、江苏海警总队同时在江苏、福建展开收网行动,一举摧毁了两个通过海上和内陆走私成品油的犯罪团伙,缉获5艘走私船、2000余吨成品油,以及赃款1000余万元,逮捕38名嫌疑人。本案涉及的走私成品油10万吨,价值6.5亿元,逃税2亿元。

二、成品油走私洗钱手法与特征


(一)资金交易特征与走私成品油方式、规模相匹配

走私的成品油一般来源于中东地区,通过油船穿过印度洋运输到中国周边,在公海上进行过驳交易。一艘万吨级油轮(业内称为“大象”)分装到数艘千吨级油轮(称为“中巴”),“中巴”行驶到内海,有可能停靠在废弃的码头,将成品油再分装到油罐车或其他车辆(有可能是改装的面包车)向内陆地区运输,也有可能在内海再次拆分到不足百吨位的油船上(称为“蚁船”),甚至会用改装的普通渔船、“三无”船舶运输油品,绕过设关地,偷运至江苏泰州、南通、扬州等地内河水域销售牟利。为躲避执法部门的监管,交易时间经常在夜间。

以“中巴”为例,其承载量约在800~1500吨,在公海上的交割价每吨油约为6000元,一船的油价约为500万~600万元;到内陆地区后用油罐车运输,如为35吨油罐车,一车油价在15万~20万元,因此内地走私成品油的资金账户交易时间集中在0~6点,单笔资金金额为15万~20万元,或是单车交易金额的倍数,资金逐步汇总后转移至境外。

(二)资金交易链与走私成品油销售地区、地下钱庄高发地区相关联

走私成品油的买家行业性质较为明显。由于走私成品油最终销售到内地,因此资金链的上游人员大多从事油品、运输、建筑行业,且多为经济较为发达的浙江、上海、江苏等地区;资金链的下游流向福建、深圳等从事油品走私、地下钱庄犯罪活动的高发地区地。据了解,福建省毗邻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省份,走私油品活动较为突出的地区是石狮和连江地区,因此资金链的下游账户常会涉及福建、广东等账户,并且经常通过福建、广东等地地下钱庄将资金转移出境。

(三)采取购买他人账户、频繁开立账户、销户等手段规避银行资金监测

本案中,魏某为某油品经营公司职员,其个人账户借给从事成品油走私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使用。魏某开有多张银行卡,交易中频繁更换卡号,与正常生意往来需要保持账号的稳定性相矛盾;其上下游交易对手中多人将账户销户弃用或频繁更换卡号,使用时间短至半年,长则1年以上,原则上不超过2年,且开户、销户时间基本集中。

(四)交易中涉及多个非居民客户的账户

该案中涉及多名马来西亚、伊拉克、中国台湾等非居民客户,由于非居民客户证件无法通过公民身份证件联网核查系统进行验证,因此银行人员无法验证客户信息的真实性,曾经有外籍人员“组团”到内陆地区开立账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将账户提供给网络赌博、地下钱庄、走私人员使用。

(五)账户资金汇总金额与“中巴”吨位密切相关

走私成品油的“中巴”从公海上的“大象”接驳后,直接或过驳到“蚁船”上运输到内陆地区的废弃港口或无人海滩,因此购买成品油的资金汇总后与“中巴”吨位计算出的油资基本相符。如魏某账户发生多笔41万元、42万元、43万元等低于50万元的转账支出,汇总后金额约在500万元左右。

三、洗钱风险分析

(一)成品油走私的巨大利润空间吸引了不法分子进行走私交易

油品行业是我国走私犯罪案件的高发行业,随着国际油价持续震荡,国标油与走私油的价差不断拉大,据悉,从境外走私一船油,利润在油价的20%以上,如一艘万吨的油轮可承载价值6000万元的油,所得利润达1000多万元,即使百吨的捕捞渔船每走私一船成品油,也可获利10万元以上。高额利润使成品油走私更加猖獗,但因为成品油走私团伙手法专业,隐蔽性极强,给海关缉私人员侦查走私案件带来了困难。

(二)成品油走私团伙专业化经营给缉私人员侦查、抓捕带来困难

首先,成品油走私团伙实行公司化、专业化管理,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成品油销售、资金结算、现场“望风”等事宜,形成一整套走私和销售链条。在成品油走私资金结算中,卖家会给买家一个提货的密码,买家将货款转账给卖家,等接货时,买家提供密码和暗语便可过驳。为规避金融机构资金监测,走私团伙有时会来一艘“母船”使用一批银行卡,因此造成走私人员频繁开立账户、销户,或会购买他人的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给案件追踪带来困难。

其次,侦查和追踪成品油走私犯罪难度大。走私船从公海的“大象”接驳成品油后,运输到沿海地区,再过驳到“蚁船”或油罐车分销,整个过程十分迅速。一艘500吨的满载油船仅需一小时就可以完成输油,小船上的油通过油管拉到油罐车上输油,一辆车加完油立即开走。走私车船在过驳和接驳过程中,从海上到高速路的每个路口,都有一些走私人员“望风”,一旦发现异常就会立即停止卸油。油罐车将成品油运输到内陆地区后,不法分子会将油储藏在地下储油库中,最终销售给一些企业或个人。走私车船的流动性、油品存储的隐蔽性,给缉私人员侦查和追踪成品油走私犯罪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最后,走私成品油入罪起点较高、量刑较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走私货物、物品,按偷逃税金额进行处罚和定罪而非走私货物的价值。对偷逃税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也就是走私油品超过50吨才能构成走私犯罪,否则只能进行行政处罚。1年内处罚了2次后继续走私的,可判处3年以下的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三)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为走私成品油的资金结算提供了便利

近年来,金融机构加强了资金跨境的限制和监测,同时网络化、现代化的支付工具给个人资金转账提供了便捷渠道,因此地下钱庄因无须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核查、无限制条件等优势,成为非法资金跨境转移的主要渠道。

这种汇兑型地下钱庄的资金通常通过平行交付人民币和境外货币的“对敲”方式将资金转移出境,从表面看,交易实现在境内的人民币转账和境外的外币转账,但实际资金已跨境转移。虽然存在地下钱庄,但因无明显受害者,因此很少有人到公安部门主动报案,而且由于地下钱庄资金流动涉及账户众多、经营区域广泛、跨地区转账、跨银行转账等原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难度极大,使地下钱庄经营能长期存在。

(四)银行业缺少识别客户真实身份的有效工具给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

个人客户初次在银行开立账户,只要持有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并提供国籍、职业、地址等九项基本要素就能开立账户,对客户的开户目的、用途,营业机构人员只能听客户的一面之词,并且营业人员为客户开户基本是立等可取,否则便有被客户投诉的风险,既无渠道、也无时间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和开户目的。

此外,银行对客户开通网银很少有限制条件,网银额度也是根据客户的要求设置。在账户存续期间,银行对账户交易的监测分析依据也是判断客户身份识别信息与交易情况是否明显不符,因此在未能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也无法作出准确判断。

四、工作建议

(一)强化客户尽职调查和身份核实,发挥银行业反洗钱监测的有效性

首先,根据FATF《四十项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使用可靠、独立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来验证客户身份。在实际操作中,除居民身份证件可以实行联网核查外,其他信息、其他证件均无可靠的验证渠道。为保证客户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可以由监管部门联合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建立类似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个人信息系统,或由相关部门提供查询渠道,以便银行核实客户信息,保证客户信息真实、有效、完整。

其次,在客户业务关系持续期间,银行业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关注客户信息与其经营活动和金融交易是否一致。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洗钱的,银行业应当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进一步确认客户或账户使用人的身份;仍不能排除疑点的,银行应采取降低非柜面交易金额、限制非柜面交易等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及时阻止客户的可疑交易。

最后,银行业应加强对客户交易监测、分析工作,重点关注有港口的内陆地区、油品贸易人员、夜间交易达一定金额等,一旦发现走私洗钱行为,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报告内容要翔实、具体,便于人民银行或执法部门进行分析甄别以及立案。

(二)加大打击地下钱庄力度,切断洗钱犯罪的资金链

近年来,政府部门一直对地下钱庄持高压打击的态度。从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起了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成效渐显。

为有效打击地下钱庄洗钱行为,银行业应加强对地下钱庄洗钱监测和排查,主动上报可疑交易线索,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侦查。公安部门对银行上报的可疑交易线索进行分析甄别,提高地下钱庄立案率,并借助金融机构资源进行侦查,有力打击地下钱庄犯罪,切断洗钱上游犯罪的资金链。

本期文章选自第3期。

作者简介|苏斌、钱晶,现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反洗钱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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