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一男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3月1日凌晨,被告人曾某饮酒后驾驶其赣B×××××号小型轿车沿宁都县梅江镇中山南大道由南往北行驶,1时51分许,当途经中山南大道中转库路段时,与被害人赖某驾驶的从道路西侧上道路行驶的赣B×××××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赖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某停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故经过。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赖某系头部受到钝性暴力作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赣B×××××号车、赣B×××××号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技术标准中的要求;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7mg/100ml,赖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3月8日,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认定:曾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醉酒驾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某驾驶摩托车进入道路时,未让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已向被害人亲属支付赔偿款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曾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法庭上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故综合以上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最美宁都
编辑: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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