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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原创】发包人拖延结算 拖欠工程款的 承包人能否以不交付建筑工程行使抗辩权

时间:2022-10-01 0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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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原创】发包人拖延结算 拖欠工程款的 承包人能否以不交付建筑工程行使抗辩权

这里所说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约定同时履行或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不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不交付工程(部分或全部工程)行使抗辩权:一、发包人拖延结算。建设部、财政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二、发包人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时仍拖欠工程进度款的;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而未支付的。上列第一种情况是依据行政规章的规定,第二种情况属于先履行抗辩,第三种情况属于同时履行抗辩。但是,抗辩权的行使应当与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相对应,即不交付的工程价值与工程欠款价值基本相当。如果发包人拖欠的工程款与不交付的建设工程价值差距较大或者部分不交付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就会造成扩大损失而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工程已施工完毕,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不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视为工程停工;工程施工完毕且已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或结算已到期工程尚未交工的,承包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为由不交付建设工程,但不交付的工程价值应与工程欠款基本相当。如果发包人拖欠的工程款与不交付的建设工程价值差距较大或部分不交付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承包人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抗辩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以不交付工程作为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进行抗辩时,做到有理有据。

马佳音(Ma Jiayin)律师,河北大学学士学位,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专门研究房地产领域的相关知识,专注于建设施工领域,拥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非诉讼经验,能将丰富的专业知识、娴熟的诉讼经验和独特的办案技巧完美结合。主要擅长公司顾问、股权转让类,建设工程类,房地产类以及民商事类相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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