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陕建发〔〕1172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50号),现就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停止办理有关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各项注册业务。所持有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作废。
二、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完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118号)精神,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如需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如需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50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9月17日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5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现将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16号)第七条规定的,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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