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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案例丨上海】上海市徐汇区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时间:2021-07-12 1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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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案例丨上海】上海市徐汇区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2年3月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矫正期自7月28日至7月27日。8月18日陈某至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陈某从小家境优越,备受宠溺,父母离异后一直随母亲居住,婚后育有一子,全由陈母一人照顾,陈某离异。

10月至12月,陈某在某房产公司任总监;1月至3月赋闲在家;4月起在朋友公司帮忙。

审前调查阶段,司法所发现陈某极易受“兄弟义气”影响,行为偏激,且经常留宿朋友处,居无定所,管控难度较大。宣告后,徐汇区矫正中心即为其佩戴电子脚环。矫正初期,陈某尚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但春节后,矫正民警发现陈某的服刑表现起伏较大,其间多次无视矫正规定,集中教育迟到,还时常将江湖道义挂在嘴边,经训诫仍收效甚微。后期陈某受社会朋友影响严重,行为自由散漫,服刑意识越发淡薄,陈母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

事实认定情况

(一)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第一次警告:在司法所7月4日至7月14日的每日电话联系中,陈某始终无故拒接电话,且未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回复,同时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来所报到和递交居住地变更材料,后于7月14日经公安一键系统查证,陈某未在本市酒店入住,且未通过飞机、火车等公共设施去往市外,联系其家属与居委后,也未发现其行动轨迹,可以判定其处于“失联状态”。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陈某第一次警告处分,并在其后本人来司法所报到时当面宣告。

(二)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次警告:陈某在7月19日接到司法所两次电话通知,并明确反馈知晓的前提下,7月20日仍未按约定时间至区矫正中心报到和提交变更居住地材料。20日中午11时许拨打其移动电话,陈某拒不接听,也未通过短信形式予以回复。鉴于以上情况,经审批给予陈某第二次警告处分,并于本人7月23日到矫正中心请假时向其宣告。

(三)因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给予第三次警告:陈某于7月23日至徐汇区社区矫正中心请假外出,外出理由为陪护父亲在外地治疗疾病,期限为7月23日起至7月30日止。区社区矫正中心明确告知其必须在期限内返回上海并进行报到,但陈某实际回沪日期为8月2日,与此前申请的请假日期不符,逾期3天,且未向司法所、区矫正中心续假。区社区矫正中心认定陈某的行为系故意为之,且情节恶劣,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审批给予其第三次警告处分。

(四)再次因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活动给予警告:陈某在已明确收到集中教育学习通知(2次当面通知,2次电话通知,1次个别教育通知并经笔录签名确认)并多次确认的前提下,仍缺席1月21日的区矫正中心集中教育活动,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司法所提请徐汇区司法局给予陈某警告。

陈某被处以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陈某被依法提请收监。

建议情况

(一)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司法所及时固定并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徐汇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会议研究,2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二)2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罪犯陈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三)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徐汇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普陀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和徐汇区公安局。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查阅了相关案卷,并向司法所和区矫正中心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徐汇区司法局收到普陀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徐汇区公安分局协助下,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执行收监,并将其送交徐汇区公安分局看守所。(二)整个收监过程中,徐汇区检察院全程监督了执法情况。(三)利用本案例对辖区内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服刑意识淡薄,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威严,最终咎由自取。

小结

1.及时调整风险评估结果。矫正初期陈某并无违规违纪,故对其风险评估未达重点对象。当前采用的风险评估量表,多从采集客观数据入手进行考量,而矫正人员的主观态度则需通过个别谈话教育等形式采集,及时调整评估结果,方能确保整个社区矫正的动态过程中不产生偏差。

2.矫正过程刚柔并济。对陈某的管理,矫正小组成员始终存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需以惩罚为主,刚性执法,绝不姑息。另一种认为以教育为主,增加接触,多角度教育,深挖违规原因,降低违规违纪可能性。其实,两者并不矛盾,而是一种相互辅助、相互促进的作用。刚性执法确保了执法的底线,保证社区服刑人员不触碰红线。柔性教育则从讲道理的角度,提高社区服刑人员认识自我错误的思维,从而真正远离重新违法犯罪。

3.明确成员分工。矫正小组由司法所专职干部、矫正社工、帮教志愿者、派出所民警、居委会干部等组成。此案例中,专职干部统筹,以司法所名义决策;矫正民警执行,协助执法执纪,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社工利用专业知识,了解陈某思想波动,为下一步决策提供意见;帮教志愿者等作为补充,捕捉陈某真实言行,为科学执法、有效监管做好铺垫。

来源:司法部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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