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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政策】南山区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7-05 09: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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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政策】南山区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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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南山区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7月27日

南山区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海内外优秀高层次医学团队来南山发展,大力提升我区医疗卫生技术水平,为辖区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根据《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1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疗卫生三名工程”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99 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计发〔〕73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医学团队(下称“团队”)包括:

(一)区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申报当年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进入复审答辩未获立项,但属于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急需、能为提升我区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带来重大积极影响、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医学团队。

(二)区卫生和计生局组织立项的高层次医学团队。

第三条团队引进工作遵循立足高端、解决急需、注重实效、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团队应当符合《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规定的A、B、 C 三类团队标准。

第五条团队已经申报当年度的深圳市高层次医学团队引进工作,并获得市卫计委受理,进入复审答辩未获立项;若当年市卫计委未组织高层次医学团队申报工作,由南山区卫生和计生局参照《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团队评审,具体程序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章专项资助标准及用途

第六条专项资助包括对团队的资助和对团队输出单位的资助。以奖励的形式资助引进单位,以提供技术支持费的形式资助团队输出单位。

第七条对团队的资助:

(一)发放标准

对于进入当年度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复审答辩未获立项的团队或由区卫生和计生局立项的高层次医学团队,资助标准如下:

引进 A 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750万元的专项资助;

引进 B 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500万元的专项资助;

引进C 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400万元的专项资助。

(二)各团队具体资助额度根据团队性质特点、预期目标、经费预算、专家评审意见及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等确定。团队资助额度根据团队工作开展需要和绩效考核情况分 5 年发放至引进单位。

第八条团队资助资金由引进单位统筹用于引进团队的工作开支,主要包括:

直接费用,如专项用于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如属不直接用于项目但属项目开展必需的单位水电气暖等消耗、管理费用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

第九条差旅、培训等各项费用的使用范围及标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技术支持费资助对象仅限于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所在输出单位,具体的金额根据团队输出方式、输出人员规模及结构、工作时间等确定:

(一)有至少 3 名核心成员(不含学科带头人,下同)来自学科带头人所在输出单位的,按A、B、C三类团队层次,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技术支持费。

(二)有 2 名核心成员来自学科带头人所在输出单位的,按A、B、C三类团队层次,分别一次性给予125 万元、75 万元、37.5万元技术支持费。

(三)仅有 1 名及以下核心成员来自学科带头人所在输出单位的,按A、B、C三类团队层次,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 万元技术支持费。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区属医疗卫生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和实际需求,与拟引进团队商洽并签订初步引进协议后,填写《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申报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区卫生和计生局。

第十二条部门初审。区卫生和计生局对区属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根据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统筹布局、错位发展的思路,将申报团队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若当年市卫计委未组织申报评审,则由区卫生和计生局参照《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团队评审。

第十三条发布名单。区卫生和计生局根据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当年度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进入复审答辩名单、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立项名单或区级评审结果,发布区级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名单。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区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引进团队的专项资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区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提前报送下年度高层次医学团队引进计划。区卫生和计生局根据年度发展计划,测算专项资助资金额度,做好年度部门预算、支出计划和决算。

第十六条对团队的资助资金每年发放一次,由区卫生和计生局提出发放计划和支付申请函,报区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及国库支付的相关程序予以拨付。

第十七条对团队的资助资金应按工作需要和进度分期拨付至引进单位。原则上引进团队正式到位后,首次发放团队资助资金总额的30%,作为启动资金;剩余资金从第二年起,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及考核情况下达。团队资助资金总额的 10%作为绩效保证金,将在期满验收合格后予以下达。

第十八条引进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团队的资助资金。引进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事项,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引进单位使用专项资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产权归属引进单位。

第二十条对团队输出单位的技术支持费,在认定后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一条区卫生和计生局要加强专项资助资金的使用督查,定期进行评估。项目经评审合格、完成验收后,资金仍有结余的,收回财政。

第二十二条引进单位要根据合同约定及团队工作开展需要,做好配套资金的投入和管理。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实行合同制管理。引进团队须与引进单位签订为期 5 年以上的合作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团队工作目标、工作绩效、团队人员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引进团队在合同规定的合作期内,团队带头人不得更换。核心成员原则上不能更换,确有重大事件需要更换的,由引进单位向区卫生和计生局提出申请。区卫生和计生局组织专家评估,认为变更不影响团队合作绩效的,方可同意变更。更换率不得超过 30%。

第二十五条团队带头人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制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区卫生和计生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引进单位应当为引进团队提供基础支撑和保障平台、配套工作条件,落实引进人员的工作岗位及相关待遇,建立团队建设绩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区卫生和计生局负责制定高层次医学团队绩效考核办法,对引进团队的工作绩效实行年度评估和期满验收制度。评估内容包括合同执行情况、学科建设计划或规划完成情况、团队带头人及成员在引进单位的工作时间等。

(一)年度评估。引进单位每年要对引进团队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将评估报告提交区卫生和计生局,并视情况采取集中评议或专项检查的方式评估年度工作绩效。

年度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助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年度评估不合格的,暂停发放专项资金,并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度评估不合格的,终止发放专项资金。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年度工作时间不足的,从下一年度资助经费中作相应的扣减。

(二)期满验收。项目期满后,由区卫生和计生局联合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团队合作绩效、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期满验收。验收合格的,下达绩效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发放绩效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引进单位和团队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九条对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助资金的单位,区卫生和计生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或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对未通过财务验收或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区卫生和计生局可取消引进单位今后 5 年内申请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专项资助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团队有特殊引进需求及特殊合作模式且引进该团队对于推动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有特别重大作用,其政策需求在本办法内难以解决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由引进单位向区卫生和计生局提出“一事一议”事项,经评估,认为需要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的,报区政府批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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