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的好帮手!
1200字范文 > 以审计报告出具之日作为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是否公允?

以审计报告出具之日作为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是否公允?

时间:2021-03-06 02:31:57

相关推荐

以审计报告出具之日作为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是否公允?

一、案例索引最高院《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市供排水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最高法民终421号,审判长崔晓林,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二、案情简介发包方:武威市供排水集团公司承包方: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涉《BT合同》关于付款的约定:第六条第3款约定:工程竣工后,由八冶集团公司编制工程结算报武威供排水公司,武威供排水公司委托具有法定审核资质的机构或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工程款的支付依据;第七条约定,武威供排水公司在施工期内按八冶集团公司已完成的各单项工程随时进行工程款的支付,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后在30日内一次性付清项目所剩的建设资金;第八条约定,项目建成后,武威供排水公司一次性收购付清所有项目的投资资金;剩余工程款在一年内分两次付清,若不能付清,每延误一天按未付建设资金的千分之一向八冶集团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及商业银行同期利率上浮30%的利息(时间直至付清欠款为止,金额以所欠金额为基数)。案涉自来水工程采用BT模式,8月18日开工,9月18日竣工,八冶集团公司完成的单项工程于6月17日竣工。11月,武威供排水公司对整体工程验收。5月23日,凉州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确定工程价款。承包方主张从从单项工程竣工之日即6月18日起算,一审甘肃高院以凉州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5月23日作为利息的起算点。承包方不服向最高院上诉。争议焦点:一审甘肃高院以凉州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5月23日作为利息的起算点,是否正确?三、最高院裁判摘要关于工程款的逾期利息。《BT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工程竣工后,由八冶集团公司编制工程结算报武威供排水公司,武威供排水公司委托具有法定审核资质的机构或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工程款的支付依据;第七条约定,武威供排水公司在施工期内按八冶集团公司已完成的各单项工程随时进行工程款的支付,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后在30日内一次性付清项目所剩的建设资金;第八条约定,项目建成后,武威供排水公司一次性收购付清所有项目的投资资金;剩余工程款在一年内分两次付清,若不能付清,每延误一天按未付建设资金的千分之一向八冶集团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及商业银行同期利率上浮30%的利息(时间直至付清欠款为止,金额以所欠金额为基数)。上述约定未考虑工程结算审核对工程款支付的影响,对工程款的支付期限需要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认定。本案中,整体工程于8月18日开工,9月18日竣工,八冶集团公司完成的单项工程于6月17日竣工。11月,武威供排水公司对整体工程验收。5月23日,凉州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确定工程价款。凉州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前,武威供排水公司尚不清楚应当支付工程款的数额,《BT合同》第七条、第八条关于付款期限的条款客观上无法履行。一审法院将《审计报告》作出日5月23日认定为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期限,根据武威供排水公司的实际付款情况,分段计算工程款、代建管理费、垫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没有错误。八冶集团公司主张应当从其完成单项工程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四、启示与总结以审计报告出具之日作为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是否公允?根据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之规定,案涉工程应付款之日应当在“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诉之日"这三个时间中依次确定利息的起算点,本案以《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虽然符合案件实际情况,但与建工司法解释不符。图片来自网络(朋友圈或自拍),图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及权属,请通知本人删除: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