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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可以随着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求而改变

时间:2021-08-13 07: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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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可以随着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求而改变

基本案情:王某(女)与张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张某某由张某抚养。后双方就探视问题发生矛盾,王某于起诉至法院,鉴于张某某当时年幼且在外地生活,法院判令王某可每月前往张某某住所探视张某某一次。离婚以后,王某和张某分别再婚重新组建了家庭。后来张某某回北京上学,随着女儿越来越大,王某认为探望方式应发生变化,希望每周末到张某某的住处住一天;寒暑假可以与张某轮流抚养,其可以带张某某出去旅游,开阔视野。张某则表示王某每月可到张某某的居住地附近探望两次,每次半小时,但需要提前约,探望尽量在周末,其会在孩子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安排;同时,张某认为张某某每周末都要上辅导课,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探望不能影响到孩子的课程安排。王某不服将张某诉至法院。

围观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越来越大,王某认为以前的探望方式已经不符合现实的需求,探望方式是否应当变更?

裁判结果:张某某虽由张某抚养,但王某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故王某要求探望张某某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张某应协助王某探望张某某。但王某探望孩子的方式,应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正常生活学习为原则。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张某某现在课业负担较重,故王某要求每周探望一次的频率偏高,结合张某某的学习安排,王某要求将孩子接走的探视方式亦不具备现实条件,法院不予支持。现张某某已回北京学习生活,判决的条件已发生变化,每月探望一次的频率无法满足女儿与母亲的感情交流,故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及张某某的生活情况对探望时间予以变更。判决王某每月可前往张某某的居住地探望两次,每次探望不少于一小时且不超过三小时;张某予以必要协助,并可在场陪同。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上诉要求每年长假期与张某某连续共同生活三天,既利于母女的情感交流和张某某的健康成长,又不影响现阶段的学习和生活,改判每月探望两次之外,增加每年春节和国庆节,王某可以接走张某某连续共同生活三天。

和别律师提示:探望权的法律规定,一方面保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对父母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父母离婚后再婚重新组建家庭,各自开始新的生活,对于孩子的身心发展具有多方面的影响。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再婚亦不影响对前段婚姻的婚生子女进行探望。离婚后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通过进行定期探望,与子女交流,从而达到积极影响子女的效果。诚然,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影响双方各自的正常生活。所以,探望权的形式应当随着子女成长需求的变化而适当进行调整,以满足子女与父母进行情感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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