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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期间,芷江男子杨某雇用了同村男子补某、李某共同搬运木材,杨某与补某、李某二人口头约定了工钱,并约定完工后即结算工钱。1个月后,补某、杨某完成了全部搬运工作,经双方结算,工钱为2万元整。岂料杨某以手头紧为由并未履行当初“完工后即结算工钱”的承诺,仅出具一份欠条。后补某二人几经催收仍未果,无奈,二人便将杨某诉至法院。芷江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限杨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补某二人报酬2万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法官提醒:雇佣双方虽然未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的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风俗的情况下,也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自觉遵守,否则将要承担相应责任。农民工朋友赚点钱不容易,恶意拖欠农民工报酬的行为是可耻的,也是违法的。广大农民工朋友在遇到欠薪时,千万不要忍气吞声,一定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