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算扣除数的是如何得出的?
我们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论是旧税率表还是新税率表,都会用到一个叫做速算扣除数的数值,财务人员对于如何计算个税,那肯定是熟的不能再熟,但是这个速算扣除数,为何是这个数值,我相信并不是人人都清楚。小编就此来简要说明下(为了便于计算,下列举例中,直接使用应纳税所得额这个概念,而不是收入额,请注意)。
我们先看最新的税率表,以综合所得为例:
举例1:
假设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
则应纳税额=30,000*3%-0=900元。
举例2:
假设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元。
则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0%-2,520=7,480元。
这里我们将100,000元拆分一下,拆分为36,000元和64,000元。
由于100,000元整体属于第二级税率,对应的税率为10%,但36,000元属于第一级税率,对应的税率为3%。
如果直接将100,000元乘以对应的税率10%,则36,000元则多计算了(10%-3%)的税,即36,000*7%=2,520元。这部分多计算的数值应当被扣除。
我们可以将上述计算式调整为:(64,000+36,000)*10%-36,000*(10%-3%)=7,480元。
举例3
假设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
则应纳税所得额=(20,000+144,000+36,000)*20%-(144,000*(20%-10%)+36,000*(10%-3%))=23,080元。
其中144,000*(20%-10%)+36,000*(10%-3%)就是第二级的速算扣除数16,920元。
以此类推,其他各级的速算扣除数也可以用相同的方法计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