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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 班车司机在外住宿期间发病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时间:2019-10-30 19: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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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 班车司机在外住宿期间发病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书

()最高法行申4054号

案件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孙德贵,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梅,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法定代表人:李玉刚,该市人民政府市长。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天成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南街。法定代表人:温金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孙德贵因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齐齐哈尔市政府)、王玉梅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行终4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富博、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理由

孙德贵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两地客运站间的运输无延续承接关系,属两次独立的运输行为。王凯的工作时间固定,车辆入库后自由支配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王凯发病时间并非履行工作内容期间,并且事发时王凯在看电视,与工作内容无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齐政复决[]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法律规定理解准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本案业已查明的事实,王凯生前系黑B×××××号客运班车司机。其客运班车运营时间是当日9时30分从齐齐哈尔发车,13时30分到达扎赉特旗,次日10时40分从扎赉特旗发车,14时40分返回齐齐哈尔市,5月24日王凯驾驶班车到达扎赉特旗,当晚与售货员张齐共同入住扎赉特旗旺角招待所1号房间。次日早8时许王凯起床后在旺角招待所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王凯生前驾驶的客运班车在齐齐哈尔市与扎赉特旗之间隔日往返,王凯到达扎赉特旗后,在扎赉特旗住宿是因工作需要即长途客运班车运营方式所决定的,故由于其工作性质,王凯在旺角招待所住宿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其突发疾病且经抢救不足48小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应认定视同工伤,一审判决撤销齐齐哈尔市政府齐政复决[]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齐齐哈尔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孙德贵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孙德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孙德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富博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二〇一九年××月××日法官助理 陈默书记员 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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