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省政府决定将召开第八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近年来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显着成绩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根据《省民宗局关于报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推荐材料的通知》(赣民宗电[]23号)、《省民宗局关于反馈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初审意见及下一步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市民宗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自下而上、层层推选、广泛征求意见、基层单位公示,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推荐评选工作,把具有代表性、富有典型性的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评选出来。推荐评选出的1个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2名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已经省民宗局初审通过,现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10月21日—27日。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信函等形式向市民宗局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电话:0790-6431955,传真:0790-6420791 电子邮件:bhxc505@,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政府大楼402室,邮编:338000。
新余市民宗局
10月21日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对象
序号
单位全名
1
新余市渝水区鹄山乡人民政府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对象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单位全名
1
黄晓梅
女
汉
新余市渝水区委统战部
2
刘志军
男
蒙古
新余市分宜县公安局操场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