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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面积约10万平 聊城这个地方将进行房屋征收!征收补偿方案出炉…

时间:2020-11-23 16: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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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面积约10万平 聊城这个地方将进行房屋征收!征收补偿方案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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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人民政府

关于冠县三里片区二期棚户区

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清泉街道办事处、崇文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清泉街道办事处、崇文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改善群众生活居住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冠县三里片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有关情况已公布;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已作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经研究,冠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冠县三里片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实施、监督部门(单位)

(一)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房屋征收成员部门,负责在不动产登记查询、房屋规划用途、违法建筑认定处理以及地籍成果的提供等方面,协助配合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二)冠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和平路、南至清泉明珠小区、西至红旗路、北至汽车站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三、签订协议期限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10月30日—11月8日。

四、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房屋设定抵押权的,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关系;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冠县三里片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四)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附件:《冠县三里片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冠县人民政府附件冠县三里片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清泉街道办事处、崇文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改善群众生活居住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实施、监督部门(单位)

(一)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房屋征收成员部门,负责在不动产登记查询、房屋规划用途、违法建筑认定处理以及地籍成果的提供等方面,协助配合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二)冠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和签约期限

(一)征收范围

东至和平路、南至清泉明珠小区、西至红旗路、北至汽车站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二)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征收目的

1.旧城棚户区改建的需要。

2.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的需要。

(四)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10月30日—11月8日。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一)征收面积:约10万平方米。

(二)征收户数:约660余户。

(三)涉及到的被征收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税务局、清泉街道办事处(北关)、崇文街道办事处(高三里、徐三里)及社会零散户。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一)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方式有两种: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补偿方式。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非住宅房屋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主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4.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三)评估办法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价值认定、标准和选房顺序

(一)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在本征收区域内集中安置。

(二)产权调换户型、面积

1.产权调换户型有6种(住宅),面积分别为65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以房屋实测面积为准)。

2.产权调换房屋原则上按临近户型进行安置。

3.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超出最大安置户型的可调换两套住房。

(1)可选择一大一小,其中一套为最大户型,另一套为剩余面积的临近户型;也可按以上两套面积之和任选两套住房。

(2)只调换一套的,剩余面积按选择货币补偿找差价。

(三)产权调换房屋套数

1、住宅房屋:700套。

2、门市房屋:20套。

3、以上房屋套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认定

1.住宅楼

(1)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

(2)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面积与临近户型面积的相差部分按2000元/平方米计算。

(3)产权调换住宅楼没有楼层差价(临近户型以内的面积)。

(4)选择期房的超出临近户型的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区位普通商品房备案价优惠8%计算。

2.储藏室和车位

(1)储藏室和车位二者选其一。

(2)储藏室调换价格为1100元/平方米;车位调换价格为1400元/平方米。

3.门市

(1)价格: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

(2)户型:产权调换门市房屋,应服从本征收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五)产权调换房屋标准

1.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2.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3.产权清晰。

(六)产权调换房屋选房顺序

产权调换房屋按交房验收的先后顺序进行挑选。

(七)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使用

产权调换安置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过渡方式和相关补偿

(一)过渡方式

过渡方式以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为主,以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为辅。

(二)房屋征收的相关补偿

1.搬迁费

按主房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支付。

2.临时安置费(住宅、办公、生产、仓储用房)

(1)补偿标准:按主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7元计算;另外,住宅按主房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超过6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2)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三个月一次性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过渡期支付。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门市)

(1)补偿标准: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50元计算。

(2)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三个月一次性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过渡期支付。

4.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在被征收人出具相关证明后,根据实际用于营业的合法房屋面积,按照20-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经营性补助费。

(三)产权调换过渡期限

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为36个月(以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七、征收工作安排

(一)公告房屋征收决定。

9月12日。

(二)召开动员会。

9月12日。

(三)确定评估机构。

9月16日—9月17日。

(四)入户测量评估。

9月18日—10月12日。

(五)公示评估结果。

10月13日—10月19日。

(六)评估复核。

10月20日—10月29日。

(七)签订协议。

10月30日—11月8日。(凡选择货币补偿的,自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可签订协议;凡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评估复核之日起可签订协议,以上均按一等奖奖励标准执行)。

(八)搬迁。

10月14日—11月9日。(供电、联通、通信、移动、广电、传输局等单位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将电力、通信等设施迁移完毕)。

八、奖励措施

奖励标准根据签订协议时间分三个档次:

第一档(10月30日—11月5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交房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10000元,另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第二档(11月6日—11月 7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交房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6000元,另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0元;

第三档(11月8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交房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2000元,另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元;

第三档奖励时间结束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九、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照本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十、本方案由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来源:冠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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