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的好帮手!
1200字范文 > 瀛赞--刑事 最高院司法观点: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瀛赞--刑事 最高院司法观点: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时间:2022-08-06 04:36:57

相关推荐

瀛赞--刑事    最高院司法观点: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审判长联系会议形成了倾向性意见: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标准不同。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要比民事证据的盖然性更高,真实性也更高。在刑事公正的前提下,因此除非有相反证据反证,当事人的供述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尤其是在相关供述可以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下,更应当按照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所确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据标准予以认定。当然,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质证后方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终字第233号在本院二审质证期间,诉争双方对前述刑事诉讼案件卷中相关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西部证券认为,上述刑事诉讼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和证据。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尽相同,相较而言,民事诉讼的关注点主要在于当事人的过错和民事责任,因其一般只涉及当事人的财产等民事权益,故在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并不采用过高的证明标准。本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关于“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之规定,已经确立了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亦即优势证明标准。该条规定表明,在案件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的相反证据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_度盖然性,法院应当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如果双方证据的ii明力大小不明显或无法判断,即双方证据支持的事实均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作出裁判,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本案中,由于华雪玲、黄河等均系西部证券工作人员,因此其关于西部证券如何将款项存入农业银行、如何与李大伟商谈高息以及款项如何被骗并致损失过程的证言的可信性较高。同时,西部证券并未举证证明公安机关在对华雪玲、黄河等人进行上述询问时和制作询问笔录中采取了非法手段。特别是,在公安机关调查西部证券涉案款项如何存入农业银行以及如何被诈骗所进行的询问笔录中,无论是华雪玲的证言,还是黄河的证词,都不是孤证,而是与李大伟的供述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据力甚至超过了本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所要求达到的高度盖然性程度,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故本院对华雪玲、黄河、李大伟的上述证词和供述内容予以釆信。《民商事审判指导》第1辑,第29页王闯《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合议庭争议及分歧

(二)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

对于该问题,合议庭在评议中也形成两种意见:

多数观点认为,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刑事证据是要求严格证明标准,民事证据是盖然性标准。本案中,犯罪分子的口供仅是在刑事侦查中获得,法院对李大伟的最终定罪量刑并未采纳该口供,未确认存款人与银行是恶意的共谋关系。若要在本案中使用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前提应当是在刑事判决中支持了该证据。但本案法院在处理李大伟的刑事案件中,并未使用这些证据,未得出西部证券与犯罪分子共谋坑害存款行的结论。因此,存款人的行为只能是民事意义上的未尽到谨慎义务。

少数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尽相同,前者关注罪与非罪,故认定中要求刑事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各事实要素之间亦应环环相扣,形成闭合的、无断裂的证据链;而后者关注于当事人的过错和民事责任,故认定中仅采取优势证据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已经明确确立了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明标准。在本案中,由于华雪玲、黄河等均系西部证券工作人员,因此其关于西部证券如何与李大伟商谈高息以及款项如何被骗并致损失过程的证言的可信性较高。同时,西部证券并未举证证明公安机关在制作询问笔录中采取了非法手段。特别是,无论是华雪玲的证言,还是黄河的证词,都不是孤证,而是与李大伟的供述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明力远远超过了高度盖然性程度,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故应对华雪玲、黄河、李大伟的上述证词和供述内容予以采信。

审判长联席会议意见

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

审判长联席会议对此形成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为倾向性意见,认为:本案中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可以作为本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来使用。理由在于:第一,无论是刑事程序还是民事程序,都是国家司法程序,都是代表国家公权利,因此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应当认可刑事程序中的证据。第二,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标准不同。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要比民事证据的盖然性更高,真实性也更高。在刑事公正的前提下,当事人的供述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第三,本案中西部证券工作人员与罪犯李大伟的供述之间,已经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第四,本案当事人是从刑事卷中里调出证据,并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起到证据补强的作用。此时应当按照本院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对待,采取优势证据标准来认定。第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对证据的真实性已经质证完毕,西部证券并未举证证明公安机关在制作询问笔录时采用了非法手段。第六,刑事过程的证据一般要通过一定方式的转换才能进入民事审理。本案中罪犯李大为已经执行死刑,如果不采用刑事卷中的证据,则会出现刑事口供与民事判决不一致的情况,将会在社会上引起异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能否直接用作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需要进一步研究。理由在于:只有被刑事裁定或判决认定的证据,才能使用,否则不宜使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从刑事笔录中得出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在民事案件中用到什么程度,很难说。

审判长联席会议倾向性结论

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本案中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可以作为本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来使用。

来源:网络

以上文章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取得联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河北瀛赞律师事务所是5月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瀛和律师机构在河北的核心律师事务所之一。

河北瀛赞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新型、综合性律师服务机构,具有超前的服务理念,创新的服务意识,优秀的人才队伍。河北瀛赞律师事务所凭借瀛和律师机构在全球庞大的信息体系、规模化连锁经营、专业运营团队为客户提供多元化服务。团队、合作、挑战、创新是瀛赞所的核心文化理念,“瀛润九州、赞行四海”是瀛赞人的追求目标。

我们的服务范围

河北瀛赞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公司运营、税务筹划、股权设计、企业法税、诉讼争议、常年法律顾问、非诉化服务等方面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

瀛和律师机构是国内一家综合性的律师服务机构、互联网模式运营的法律服务平台。国内国际相融合、线下线上相融合、法务商务相融合,瀛和以互联网精神为发展导向,打造出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服务体系。经过五年的发展,瀛和已在国内外成立百余家律所,建立15个专业委员会,服务范围遍及各个领域。未来,瀛和将完成全球范围内500家各地律所网络布局,打造拥有上万名律师的全球法律服务平台。

扫描或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微信公众号查看更多法律实务文章

地址:河北省霸州市106国道西侧,梅地亚酒店西(百度地图直接搜索:河北瀛赞律师事务所)

电话:0316-7275369 0316-3293001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