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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哪些人员需要回避?具体程序如何?回避制度的作用又是什么?

时间:2021-07-06 06: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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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哪些人员需要回避?具体程序如何?回避制度的作用又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我们经常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看到,因为某人和案件有关而申请法院让其“回避”,那么什么样的人适用回避制度,回避的方式又分为什么?其程序又是如何操作的?这一节我们将为大家详细讲解民事诉讼中回避那点事。

所谓回避制度是指在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况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其实质是为了保障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最大可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从而通过诉讼正义达到实体正义。

这一节我们将从回避适用的对象、适用情形、回避方式等多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回避制度的相关知识。

回避适用对象

回避适用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执行人员等。

适用情形

1、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2、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3、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有关办案人员自行要求回避。

2、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况却没有自行回避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3、指令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时,人民法院发现后,有权作出回避决定的有关负责人或组织责令其退出诉讼活动的一种回避。

指令回避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制度的必要补充。

回避的申请

1、回避申请的方式: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2、回避申请提出时间: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

3、回避申请效力: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回避的决定(回避由谁决定)

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2、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但是,司法实践中并未所有申请的回避都能得到法院的认可,那么如果法院驳回回避申请决定,此时申请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同时若审判人员回避后,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

回避制度是有效保证诉讼过程中人员与案件没有利益牵扯,从而最大程度保障案件的公平正义,以此实现诉讼正义,使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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