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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1.此回答有误。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税办法的,不需要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
2.财税[]25号文件很明确,只是针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产生的免抵税额,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依据。该文件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业务不适用,也谈不上参照。
3.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误读”,估计还是由于“免退税办法”“免抵退税办法”中这个“免”给闹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出口环节实行零税率,并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已经缴纳过的增值税。因此,这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免税”。目前外贸企业取得的和出口货物相关的进项发票不能抵扣,也是因为这个不是免税的“免税”给闹的。建议有关部门在增值税立法的时候,能考虑修改一下这种容易让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产生误会的说法。
(图片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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