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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向项目部员工发放生活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时间:2019-12-11 20: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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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向项目部员工发放生活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众所周知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条件比较艰苦,很多项目都在穷乡僻壤的地方,交通不方便、生活条件艰苦。建筑企业特别是大型建筑企业每年都会招聘很多大学毕业生,分配到项目上从事各类施工生产岗位,如果工资低廉很多大学毕业生根本不愿意留在建筑企业工作。

因此,很多建筑企业除了工资以外,就会向大学毕业生发放各类补助,例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等,有些甚至在正式入职后一次性或者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那么问题来了,“生活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弄清楚什么是“生活补助”。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可以参考《国税发﹝1998﹞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从上面文件可以划出几个重点:

1、“生活补助”是有特定定义的,必须有特定事件发生,给纳税人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具有临时性,不具备长久性。长期给个人发放的,不具备特定事件影响的,不属于“生活补助”,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应该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个人支付。如果超出规定比例,必须例如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列支的补贴如果是“人人有份”,不属于“生活补助”,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给员工资助买房、买车、买电脑不算“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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