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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券vs可转换债券

时间:2022-03-22 11: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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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券vs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vs可转换债券概念可交换债券

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严格地可以说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可交换债券的标的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为存量股,发行可交换债券一般并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总股本,但在转股后会降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相似之处

具有公司债券的基本要素,是特殊形式的公司债券。

投资价值都与上市公司业绩相关,且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交换为一定数量的标的股票。

属于广义的金融衍生工具。等于一个固定收益的债券加上一份标的股票的看涨期权,因此可以说二者都嵌入了普通股票的看涨期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可将其列为期权类衍生产品。

不同之处

发债主体以及股份来源不同。

可交换公司债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公司债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可交换公司债中所换股份的来源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公司债中所换股份的来源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

发行的目的与功能不同

可交换公司债主要是从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出发的。旨在引导“大小非”及大宗限售股份股东以股票作质押,发行可交换债券,避免其急于抛售或不计成本抛售股票,以缓解股市压力。对发债主体而言,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

而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一般是为了特定的投资项目而筹集资金。发行可转债一方面满足了发行公司以较低成本筹措资金的需求,还为投资者提供一种风险相对可控的、收益稳定的投资品种。其目的在于满足发行公司和投资者的需求,从而活跃市场活动。

可交换公司债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抵押担保方式不同。

上市公司大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要以所持有的用于交换的上市的股票做质押品,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可另行为可交换债券提供担保;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转股价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

可交换债券没有可以向下修正转换价格的规定;可转换债券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向下修正转股价。

对公司及其股东的影响不同

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人一般是上市公司股东。对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而言,由于可交换公司债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因此,只要不违反对其他股东的承诺,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对其影响很小。对公司无控制权或影响能力的“小非”来说,该制度通过发行条件的限制将其排除在外,其套取资金的意愿只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

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面临转股时产生新股票的问题。一经转股则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因此,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具有较大影响。需要通过约定实现一定的补偿。

发行对投资人的影响。

对于债券购买人而言,他们更关注的是债券能够带来的收益以及风险大小。由于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有着严格的要求,发行规模也受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且用备交换的公司股票作为担保,再加上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一般持有较为优质的公司股票,因此,这类债券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募集说明书中会约定该类股票的持有期限相对较长,收益也相对较低。而可转换公司债的购买者则要承受相对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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