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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 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待康得新了吗?

时间:2019-06-25 0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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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 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待康得新了吗?

首先附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后称《实施办法》)与《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后称通知。请各位仔细留意《实施办法》中第四项第三条与《通知》中第五条。

深交所认为康得新需要的退市原因:

通过阅读重大违法退市文件,我们可知如果深交所让康得新退市,法律依据是康得新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连续四年净利润实际为负。而不是某些网友至今认为的第四条第(一)项,信息披露违约。此外,在发布该办法的同时,深交所还发布了有一份通知,其中提到,关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年报造假规避退市情形,以度作为《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财务指标起算年度,即追溯后自起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予以退市。因此,自救群内某些群友提到的从旧且从轻,不能追述违法行为至,也是无用的。

但是康得新是否就意味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退市条件,需要被强制退市呢?

从法律角度,答案是否定的。但目前尚未确定深交所是按照《通知》中的“关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年报造假规避退市情形,以度作为《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财务指标起算年度,即追溯后自起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予以退市。”还是按照《实施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三)项“…上市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以下将针对两种方式作法律适用辩解。

1. 如果退市依据是《通知》,康得新因被追溯至连续4年净利润为负而退市。

在《通知》中,深交所的确写了追述年限是自开始。但是其中有一个条件,即上市公司的年报造假是为了规避公司退市。但结合康得新-的股价走势可知,康得新并没有面临任何一项深交所明确的退市风险,更没有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因此其也没有通过年报造假规避退市的主观动机。

而有法律背景的朋友应该知道,定罪与否,不仅需要客观行为,同时也需要主观动机的参与。如果康得新的年报造假是为了掩护大股东违规套利与资金占用,而不是规避退市,那就不适用该通知中的“关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年报造假规避退市情形,以度作为《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财务指标起算年度,即追溯后自起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予以退市。”的情形。《通知》中的可追述至度的规定在康得新案中并不适用。

那康得新是否具有通过年报造假规避公司退市的动机呢?首先,这是需要法院判决的,而不是深交所上市委员会的猜想或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书。第二,根据举证在控方的原则,康得新公司是无需举证证明其财务造假动机的,而反倒是证监会或深交所需要就康得新财务造假规避退市进行举证。

最重要的是,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股票被动退市需要满足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等触及本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报显示公司净利润或扣非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而暂停上市又要求因净利润触及本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规定的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要求公司经审计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追溯重述最近两年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简而言之,即康得新公司必须在前就预知其前三年净利润为负(、、),达到了《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暂停上市要求,并从而在-度财务报告中接连造假,规避退市。需要强调一点是,必须是至少前三年是亏损,否则康得新公司的造假在法律上主观动机可理解为规避被执行风险警示或规避暂停上市,而不是《通知》要求的主观动机为规避退市,也就不适用《通知》中的可追述至。

2. 如果退市依据是《实施办法》,康得新因上市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而退市

如果深交所以这种方式决定康得新需要退市,则违法了法律的程序正义。违背程序正义的法律没有任何正义可言。

在这里,我们首先需要将深交所提出康得新需要退市的法律逻辑链分解:

1. 康得新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2. 要满足1,康得新需要触及《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终止上市标准中的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等触及本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目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扣费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3. 要满足2,康得新需要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公司因净利润触及本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4. 要满足3,康得新需要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但这条法律逻辑链存在诸多法律不适用的问题。

在逻辑链第2部分,终止上市所需要的年报数据为“因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扣非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但康得新至今未满足且深交所也至今未公示要求,公司股票因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而暂停上市,何谈拥有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康得新公司在深交所正常交易,股价更是连续新高,的年报满足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的要求吗?

在逻辑链第3部分。暂停上市所需要的年报数据为“公司因净利润触及本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但首先,康得新退市风险警示是在1月中旬才实行的,下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报表应为年报,而不是年报!康得新股票现阶段不满足暂停上市的条件。此外,即使深交所无视程序正义,为满足上司要求认为暂停上市的依据年报为年报,那根据暂停上市要求规定,被判定为暂停上市所需的年报是需要经审计的,而康得新正是因为年报未通过审计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何谈的暂停上市?

在逻辑链第4部分。实行风险警示需要年报数据为“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抛开年报未通过审计不谈,第13.2.1条第(一)项可以推断,追溯重述导致亏损的,只能追溯最近两年,而不存在继续向前追述。而《通知》中可以追溯至的规定,前文已经论证反驳过。因此,即使追溯重述,康得新目前也只是在被执行风险警示的层面,而不是强制退市!

综上所述,如果深交所意图通过《实施办法》使康得新强制退市,其法律逻辑链是漏洞百出的。而证监会近日多次强调监管机构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请问,深交所你要为了政绩而忽视法律程序与条件,违规将康得新退市吗?

也许,深交所工作人员会辩解:“《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提到,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指标。但是,《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终止上市、暂停上市、风险警示的规定是在不同且平等的三个部分,并不存在终止上市的标准包含暂停上市与风险警示标准的描述规定。法律仅授权《实施办法》具有财务指标实际满足《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指标即可退市,而并没有授权可以实际财务指标满足暂停上市与风险警示即可执行。而终止上市指标的财务描述是”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等触及本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目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扣费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无论是《股票上市规则》还是《实施办法》均没有有“上市公司连续四年亏损直接退市”的相关描述。请问,深交所你将康得新退市的依据在哪里?

证监会多次强调,监管机构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康得新不满足《通知》中的造假规避退市,目前也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中终止上市需要的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报告,更不具有《股票上市规则》中暂停上市需要的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报告,仅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中退市风险警示需要的追溯重述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无法触及《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的退市条件。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对康得新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俗称加星ST),而不是为了追求政绩而违背《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原则,将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股票强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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