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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解读四:
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外商投资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外商投资的定义、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和投资管理。
(一)关于外商投资的定义
《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增加投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以及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第二条)。
(二)关于投资促进
为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在原则规定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第三条)的同时,主要从五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四条)。
二是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判决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第五条至第十一条)。
三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活动,标准制定应当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第十七条)。
五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关于投资保护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二十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转出(第二十一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第二十二条)。
二是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
三是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第二十五条)。
四是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投资管理
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为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二十八条)。
二是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投资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应当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以及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三是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则确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第三十四条)。
四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明确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三十五条)。
结合法律内容,《外商投资法》核心要义主要五个方面:
一是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这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二是坚持内外资一致。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外商投资法清晰体现了这一原则。比如,草案的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
三是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内外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完善的投资服务体系必不可少。外商投资法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同时规定,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将此写入法律草案,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力推进。
五是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法》要求,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针对未按要求报送信息的,草案还作出相应惩罚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为适应新型外商投资管理模式需要而增加的新制度,有助于政府更好了解外资信息,制定外资政策,进行外资管理。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投资信息向我国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也体现了投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