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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发布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 公布九个劳动争议类典型案例

时间:2019-07-22 04: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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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发布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 公布九个劳动争议类典型案例

与传统的建筑、餐饮、工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容易发生劳动争议不同,近年来,一些涉及金融服务、科技研发等技术密集型企业的新型劳动争议特征明显,企业高管、特殊技术人才提出了股票期权、高额培训费用、竞业禁止等诉求,且涉案标的额普遍较高,个案诉讼请求标的额最高达到1500万元,结案标的额最高达600万元。

今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北京高院副院长王明达透露,近年来北京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标的额总体呈上升趋势,且大标的额案件上升明显,结案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在达到了37件。

至,北京市三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劳动争议案件58170件,二审20381件。其中,城市功能拓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是劳动争议集中发生区域,约占全市劳动争议一审案件的77%,而首都功能核心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仅占23%。数据显示,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主体仍然以劳动者为主,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仍处于弱势地位。在涉诉的劳动者中,男性劳动者约占62%,女性劳动者约占38%,与男女就业比例基本持平,侧面说明女性职工维权意识的增强。从涉诉用人单位来看,以非公企业为主,约占75%以上,其中又主要集中在建筑、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其次为个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

为进一步公正高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北京法院深入推进专业化审判,3个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中级法院有两个设立了劳动争议审判机构,16个基层法院中有9个法院设立了劳动争议审判庭,没有成立专门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的法院,也安排专门合议庭具体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化审理。

底,北京高院与市总工会联合共同推出委托调解制度,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把案件委托市、区县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积极构建劳动争议多方联动化解机制,一年多来,化解潜在案件数千件。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统一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发布会上,北京高院还公布了9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别涉及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诚信诉讼等劳动者和企业遇到的多种法律问题,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职场及诉讼行为进行引导与规范。北京高院提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劳动权利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人民网北京4月27日电(刘茸)北京市高级法院今日公布了北京市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九个劳动争议类典型案例,内容如下:

一 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采用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违反法律规定。

工作年限(俗称“工龄”)作为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重要标准,已引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重重视。但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二 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是为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惩罚性规定。但如果因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三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能作为管理依据。

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基本未设立职工代表机构或工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根本无法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经过职工讨论的要求。对于在之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管理的依据。但始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能作为管理的依据。

四 劳动者主张权益应注意时效。

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等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中的超出一倍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者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

五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障予以了倾斜保护,但同时也明确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上述规定一方面对劳动者遵纪守法提出明确要求,同时也为企业一方加强人事管理、依法行使用工解除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 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后仍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制度设置的初衷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且劳动者自离职后按月领取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劳动者即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如果劳动者没有遵守上述约定,从事了竞争性活动,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返还已经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

七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应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 职工在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也可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有带薪年休假,享有年休假的天数根据累计工龄分别计算。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职工只要自工作时起累计连续工作已经满12个月即可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无需再满足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条件。

九 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要受处罚。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

来源:人民网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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