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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男子殴打拘禁用枪恐吓妻子情夫被判刑

时间:2022-08-13 04: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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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男子殴打拘禁用枪恐吓妻子情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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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一男子发现妻子和其它男子有染,将妻子情夫强行带至家中殴打拘禁,并用双管猎枪恐吓。近日,被肃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以被害人茹某与自已的妻子发生婚外情为由,为达到泄愤目的,持猎枪闯入茹某租住的清水镇某村房屋内,将被害人茹某强行带至清水镇自己家中,使用猎枪、棍棒、刀具等对被害人茹某进行恐吓、殴打。

期间,在被告人秦某与其妻子以及被害人茹某拉扯过程中,猎枪走火击发子弹一枚。至同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害人茹某从被告人秦某家中离开,被告人秦某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14个小时。被害人茹某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及脸部软组织擦裂伤,多部位软组织损伤(头部、四肢、双肩关节),拇指割伤。经酒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茹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1月29日,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查获被告人秦某案发当日持有的双管猎枪一支。经酒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制式双管猎枪,具有枪支性能。

公诉机关又指控,2月4日13时许,在肃州区广厦家园,被告人秦某因被害人张某某殴打了自己的妻子,便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张某某的头面部,致其受伤。经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审理中,被害人张某某要求被告人秦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经肃州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秦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6500元,已履行并取得谅解。

肃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威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秦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秦某为泄私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肃州法院、法治酒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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