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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源恒案例| 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 债权人如何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时间:2021-11-28 07: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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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源恒案例| 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 债权人如何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金融及泛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高端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专业律所。

尊源恒公众号不定期为大家精选发布尊源恒所律师代理的案件,本篇为申逸如律师及张剑彬律师的优秀案例。

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债权人如何刺破公司面纱,

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主办律师:申逸如律师

指导律师:张剑彬律师

关键词

法人人格独立、执行不能、清算责任

基本案情

债权人S先生多年前获一生效判决,判定J公司拖欠其数百万元,但由于J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一直无法执行到位。S先生虽具此取得了相应的债权凭证,但苦于一直无法兑现,另S先生知晓虽J公司已无资产,但其股东B名下却有大量资产足以归还本息,但因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而无法追究B责任。

代理思路

S先生委托我所律师后,代理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发现,J公司因未按时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一直未进行清算,因此要追索股东责任的第一步,势必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而J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极有可能无法找寻到账册等材料而导致清算不成,从而以怠于履行清算责任为由起诉股东B,要求B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而通过执行有财产的B,使S先生债权获得清偿。

法院裁判

S先生遂委托我所律师向上海某法院申请对J公司强制清算,后虽经清算组积极查找联系,仍无法获得J公司任何账册及重要文件,且J公司人员下落不明,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法院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具此,该案为刺破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责任这条路上打开了一个突破口,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股东怠于清算应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强制清算案裁定生效后,S先生即委托我所律师以股东B怠于履行清算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J公司股东B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结合清算纠纷一案的裁定书所表明的“经清算组积极查找联系,仍然无法获得J公司任何账册及重要文件,且J公司人员下落不明,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之事实,S先生诉请股东B对J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后经法院执行,依法拍卖了B名下房产,S先生最终拿回全部本金利息。

指导意义

当今社会大量存在“官司打赢,钱却收不回来”的情形,其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本案中无法受偿的原因可简单归结为被执行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以执行,而被执行人又是公司法人,再次造血复活的概率极低。一般来说这种案件,债权人往往会认为有限公司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只能自认倒霉了事。但法律规定若股东主动或怠于行使其相应义务,导致公司无法归还对外债务的,根据情况不同,都有可能通过相应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的直接追加,“刺破公司面纱”而追责至股东处。若承办律师运用法律得当,诉讼策略设计精确,完全可能将所谓“执行不能”的案件翻转,从而执行到位的。

此案存在三个不同的诉讼,分别是1)S先生和J公司的房屋租赁纠纷,S先生胜诉后,明确了J公司对S先生所负的债务。2)S先生对J公司提起的强制清算纠纷,裁定结果明确了J公司因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而导致公司清算无法进行,S先生可以向清算义务人追责。3)S先生向股东B提起清算责任纠纷,判决最后明确了股东B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本案从提起第一个诉讼到最后执行完毕,前后历时近5年,特别是第三个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到最后全额顺利执行到位,债权人对律师的表现非常满意,给予了极大的肯定。

作者介绍

申逸如 尊源恒律师

法学学士,擅长处理高端民商事争议,指导多家公司有效防范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熟悉各类合同的起草、审核及修改。

作者介绍

张剑彬 尊源恒高级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从事法律实务工作逾,其中法院工作经历,离职前任某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一庭庭长,受聘为上海法官培训中心兼职教师。曾办理众多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知名案件并入选上海高院优秀案例、最高院案例精选、最有影响力十大司法案件等。张律师管理和指导团队在四年时间内通过司法清收、债务重组、不良资产转让等方法帮助客户回收不良资产人民币三十余亿元,成功司法拍卖200余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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