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购入一辆二手车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9月想转让,请问转让能否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第四条规定,自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明确,“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月14日发布的对于“ 关于1月1日以后购入以前年度旧设备再次销售的适用税率问题”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规定:“四、自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贵公司销售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如果该固定资产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那么应按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否则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57号文件将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综上,你公司销售旧车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应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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