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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海事行政案件怎么管辖?听宁波海事法院详细解答!

时间:2019-07-27 05: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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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海事行政案件怎么管辖?听宁波海事法院详细解答!

原文来自:宁波海事法院

7月15日,宁波海事法院经报浙江省高院行政审判庭、立案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同意,制定《关于海事行政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现将全文公布如下: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宁波海事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自1月1日起,全省海事行政案件由我院集中管辖。为统一立案标准,便于实务操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事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海事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经请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立案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对相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我院受理的海事行政案件具体包括哪些类型?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事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79-85项的规定,我院受理以下案件:

(一)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或者港口内的船舶、货物、设备设施、海运集装箱等财产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经营及相关辅助性经营、货运代理、船员适任与上船服务等方面资质资格与合法性事项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三)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渔业、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等活动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四)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涉行政管理职责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五)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行政行为或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损害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

(六)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行政行为或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影响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补偿责任的案件;

(七)有关海事行政机关作出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行政行为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八)其他依法应由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行政案件。

二案件受理过程中,对于是否属于“海事行政案件”,应当以“行政机关”还是以“行政行为”作为识别标准?

答:

由于“海事行政机关”的具体范围具有不确定性,立案审查过程中,对于是否属于“海事行政案件”,应以“行政行为”作为识别标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79-81项所规定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以及据此提出的国家赔偿、补偿和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属于海事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实务中,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哪些行政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79-81项所规定的行政行为的问题,可以比照各相关行政机关权责清单加以确定,并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是否应向海事法院起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中的 “海事行政机关”应当如何理解,具体包括哪些行政机关?

答:

“海事行政机关”应理解为指对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或者港口内的船舶、货物、设备设施、海运集装箱等财产,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经营及相关辅助性经营、货运代理、船员适任与上船服务等方面资质资格与合法性事项,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渔业、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等活动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海事、海关、海警、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港航、水利等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我院受理哪些地域范围内的海事行政案件?

答: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1992年12月4日法发〔1992〕40号)的规定,发生在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港口、通海的内河水域)内的一审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及海事行政非诉审查、执行案件由我院管辖。

上述“通海的内河水域”是指与海直接相通的可供海船航行的内河水域。

五具体而言,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 农村部门的哪些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非诉审查、执行案件由我院管辖?

答:

从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实践来看,因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的以下行政行为引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非诉审查、执行案件,由我院管辖:

(一)自然资源部门海域使用管理、无居民岛使用管理、海洋观测站点管理等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

(二)生态环境部门海洋排污管理、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海洋生态系统管理、海洋工程建设环保管理、海岸工程建设环保管理等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港口管理、水路运输行业管理、航道管理、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船舶检验(含渔船检验)、港航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

(四)农业农村部门水域或者滩涂养殖管理、渔业捕捞管理、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管理、水产苗种生产管理、水生生物利用管理、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渔业船舶燃油使用管理、渔船船员证书管理等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

(五)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作出的涉及船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范围内的港口及码头等其他行政行为。

六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未正确告知应当向海事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还是向相关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未正确告知受案法院,致使原告应向我院提起而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或者应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而向我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登记立案过程中发现的,受案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已经受理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有关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处理。

七地方人民法院之前已经受理的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如何 与我院进行管辖衔接?

答:

一审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地方人民法院之前受理并已开庭审理的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办理;未开庭审理的,移送我院管辖。

八难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 规定》第 79-85 项规定确定是否属于海事行政案件的,如何处理?

答:

对是否属于海事行政案件有争议的,可征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立案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意见后协商确定。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管征0571-87058585、立案庭蔡焱0571-87054252、环境资源审判庭夏祖银0571-87054236;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杨世民0574-8928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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