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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首例!4名渔民禁渔期非法捕捞被判刑3-6个月

时间:2018-08-02 13: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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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首例!4名渔民禁渔期非法捕捞被判刑3-6个月

7月31日上午,由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清、王某珍、江某发、江某儒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4名被告人被判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缓刑四个月至一年,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放生黑鲷鱼苗45000尾并在茂名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该案系茂名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电白法院立案后依法对该案采用3名员额法官与4名人民陪审员的审理模式,组成7人制合议庭,由院长黄沛担任审判长。当日上午,电白检察院检察长王洪波代表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整个庭审活动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全程直播。

经审理查明,8月份的5日、12日及13日,被告人周某清、王某珍驾驶渔船到电城镇竹洲岛附近海域,使用拖网非法捕捞鱼、虾、蟹等水产品共100余斤。8月13日,被告人江某发、江某儒驾驶渔船到电城镇竹洲岛附近海域,使用拖网非法捕捞杂鱼10多斤。8月15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所在的电城镇某村将涉嫌非法捕捞的周某清、王某珍、江某发、江某儒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在周某清、王某珍的渔船上扣押到渔网1张;在江某发的渔船上扣押到渔网1张。6月14日,广东省渔政总队茂名滨海大队作出资源生态补偿意见,建议投放黑鲷鱼苗进行补偿,数量45000尾,总价值12000元。6月25日,被告人周某清、王某珍、江某发、江某儒向公益诉讼起诉人电白检察院提交《请求谅解书》,表示认识到在休渔期非法捕捞的危害性,决心改过,并自愿出资金购买鱼苗配合放流弥补罪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清、王某珍、江某发、江某儒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休渔期间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4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名被告人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破坏了电白区沿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损害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4名被告人在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下村渔埠海边增值放流黑鲷鱼苗45000尾,并判令4名被告人在茂名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渔业资源是发展渔业生产的物质基础,国家各项休渔、禁渔规定,既是增殖、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大渔业生产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电白位于广东西南沿海地区,海产渔业资源是当地重要的生态环境资源,海鲜海产品也是当地重要的产业,但是,近年来不少渔民为获取非法利益,罔顾国法,在休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导致部分经济鱼类资源被严重破坏,破坏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希望通过借助这起公益诉讼案件,引起辖区内渔民的警醒,并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唤起社会公众保护海洋资源公益意识,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构建人海和谐发展新格局,助力打造美丽滨海新电白!”电白检察院检察长王洪波在庭审中发表公益诉讼出庭意见时说道。

该起案件的公开审判,展现了法检两机关衔接保护渔业资源、修复生态的力度。同时,对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希望通过该案使保护渔业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更广泛的宣传贯彻,提高广大群众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认识,减少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茂名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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