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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强行不分红 小股东如何救济?

时间:2020-07-08 15: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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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强行不分红 小股东如何救济?

司法观点

公司自设立之后持续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但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使公司始终无法形成分红决议,甚至起诉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的,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股东可在未形成分红决议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公司分红。

知识点

1、公司分配利润的流程

2、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情形的,股东可在未形成分红决议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公司分红

3、公司不分红,小股东如何救济?

4、公司应当在期限内完成分红

……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2000年12月28日,A公司股东甲公司、吴某、徐某共同制定了A公司章程,确定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甲公司持股80%,吴某持股18%,徐某持股2%。由于A公司是其他公司改制而成,为激励经营者积极性,A公司股东之间约定自然人股东徐某和吴某所持有的股权只享有分红权,不能转让、继承,本人离开公司或退休后,由甲公司回购。但徐某和吴某除实际出资额外,还有权以1:1的比例享有公司30万元集体股的分红量化权。

2001年2月26日,A公司登记设立。此后A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并持续盈利,但一直未分配利润。截止至12月31日,A公司未分配利润共计1.9亿余元。

5月24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了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持80%表决权的股东B公司不同意分配,而徐某和吴某均同意分配,最终该议案被否决。

3月6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讨论了公司利润分配议案,徐某和吴某均同意分配,甲公司弃权,最终形成“不同意分配公司至12月31日前可分配利润”的决议。10月27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了解散A公司的议案,甲公司表示同意,徐某和吴某均表示不同意,最终通过了A公司解散的决议。

11月,甲公司向法院申请A公司清算,法院受理了强制清算申请。专项审计报告载明A公司未分配利润共计1.7亿元。

至期间,徐某和吴某与A公司、甲公司之间发生过多起纠纷,包括股东回购请求权纠纷、证照返还纠纷、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等。

3月,徐某、吴某再次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分配利润,甲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庭审中,A公司辩称公司尚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利润分配方案,故不同意分配利润。

法院认为

利润分配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之一,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即为获取收益, 甲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本案中,A公司改制时,甲公司为鼓励经营者积极性,承诺将30万元集体股的分红量化权给予自然人股东,也就是说,在A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自然人股东徐某、吴某除按其出资分得20%的利润外,还有权获得另外20%的利润。A公司成立后,在徐某等人的经营管理下,公司持续盈利,根据公司清算过程中,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新会专字()901号《专项审计报告》,至3月2日,A公司未分配利润已达170703890.76元,其中货币资金(均为银行存款)68066789.18元,A公司完全具备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

A公司曾于5月24日、3月6日两次召开股东会,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进行表决,但因B公司不同意利润分配或未参加会议,致使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本案在审理中,第三人甲公司陈述因A公司现金不足,故不同意进行利润分配。然而,徐某、吴某提交的2002年至A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A公司清算过程中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均表明,A公司并不存在现金流的问题,甲公司不同意对A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理由不能成立。

可见,甲公司在A公司成立之初,为鼓励经营者的积极性,承诺将其享有的30万元集体股的分红权量化给自然人股东徐某、吴某,为此,各方在公司法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徐某、吴某总计可获得40%的分配利润。而当A公司在徐某、吴某的经营管理下盈利并积累了大量可分配利润时,甲公司却利用其持有公司80%股权的优势,在无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使A公司的分配利润议案无法得以通过,A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未分配过利润,甲公司原本承诺给予徐某、吴某的30万元集体股的分红量化权也就在实质上无需兑现。

现A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根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也就是说,在清算程序中,徐某、吴某只能按20%的比例获得公司剩余财产。甲公司阻止A公司在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前分配利润,势必会损害徐某、吴某的利益。

据此,本院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因此A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根据《专项审计报告》,截止3月2日,A公司可分配利润为170703890.76元,徐某、吴某应分得68281556.3元。

故,法院判决A公司向徐某、吴某支付应分配利润68281556.3元。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公司分配利润的问题,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公司分配利润的流程

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应当遵循下列流程:

首先,公司分配利润前应当先用利润弥补亏损,然后提取当年利润10%列入法定公积金。

其次,如果提取公积金后仍有剩余利润,董事会应当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形成合法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

最后,按照决议载明的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如果公司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就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规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2、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情形的,股东可在未形成分红决议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公司分红

原则上,股东起诉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如果股东未能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如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情形的,股东可在未形成分红决议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公司分红。

实践中,股东够证明上述例外情形存在的案例非常少。就检索到的案例来看,符合上述例外情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转移公司资产。此举会导致公司资产和可供分配利润减少,直接损害到公司股东利益。

第二、公司绝对控股股东强行不通过分红决议。本案中A公司早已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但公司多次召开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持股80%的股东B公司均否决或弃权,导致公司始终无法形成分红决议。此外,B公司在设立之初为激励经营者积极性,向徐某和吴某承诺在出资之外另外奖励分红,然而在公司盈利之后却又以各种方法阻却分红,甚至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严重影响到徐某和吴某实际盈余分配比例。故,法院认定B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虽A公司未形成分红决议,但法院仍然判决A公司向徐某和吴某分配利润。

第三、公司隐瞒可供分配财产情况。()粤03民终18665号案件中股东为查明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情况要求行使知情权,公司多次设置障碍阻挠股东行使知情权,且在另案执行案件中提供与实际经营状况相悖的利润表,最终被法院判决强制分配利润。

第四、股东滥用权利私自变相分配利润。公司分配利润应当按股东实缴比例或其他约定方式对全体股东分配利润。如果部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以发奖金、发福利的名义私自、变相为自己分配利润,则可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公司治理建议

1、公司不分红,小股东如何救济?

如果公司不分配利润,小股东可视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措施:

第一、提议召开股东会对利润分配事项进行表决。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情况,如公司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对利润分配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如果公司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则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股权。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但公司五年连续盈利、符合分红条件的,对公司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所持股权。

第三、向法院起诉强制要求分配利润。如果公司尚未形成分配方案,需要看是否存在前文所述的“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形。

2、公司应当在期限内完成分红

如果公司作出了分红决议且有具体分配方案,则公司应当在载明的期限内完成利润分配,否则股东可以起诉强制要求公司分配。

如果决议没有载明时间,则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为准。

如果决议、章程中均未载明期限,或载明的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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