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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平台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

时间:2022-02-25 09: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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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平台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

【案例】

蔡某在已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为偿还债务,于10月11日, 经与黄某甲等人商议,注册成立浙江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年11月7日,蔡某以该公司名义在网上开设“XX金融”P2P网贷平台,虚构投资项目并通过网站、QQ群以及XX金融网站平台进行宣传,以年化21.6%的投资利息外加投资奖励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投资资金由多家公司全额本息担保的事实,组织部分投资人参观担保公司等手段,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吸引投资。经司法审计,11月至案发,蔡某以公司名义共向1900余人非法集资2亿余元,造成1201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000余万元。非法集资款主要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归还债务、支付运营费用、个人挥霍等。1月20日,蔡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以蔡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蔡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在本案中,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1.投资之前,要仔细核对融资企业的金融资质。我国对于金融机构实行的是核准制,从事金融业务必然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如果查询不到融资企业的相关行政许可证明,就不要参与该企业的集资,以免受骗。

2.对于融资项目要严格考察核实。很多非法集资都打着养老项目、高速公路建设、生态庄园开发等旗号向社会募集资金,这些项目是否真实存在,在没有相关途径查询核实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作投资决定,其实很多项目都是子虚乌有的,只是骗子用来实施诈骗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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