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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 | 工伤事故案件 用人单位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有追偿权吗?

时间:2018-11-22 2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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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 | 工伤事故案件 用人单位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有追偿权吗?

问题

在承办劳动者工伤案件中,经常遇到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同时给用人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劳动者以工伤免责为由拒绝承担损失而引起纠纷。那么,用人单位对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有追偿权吗?

实践中意见不一,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基于工伤事故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论劳动者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劳动者都有权享受工伤待遇。再者劳动者工伤是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劳动者的履职行为本身就包含着一定的不可避免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属于企业应当承担的正常的经营风险,除非劳动者故意不适当履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否则即使劳动者履职存在重大过失,企业也应当自行承担损失而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另一种观点是基于《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者,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向劳动者追究损害赔偿。此规定并没有明确说明劳动者可以因工伤免责。参照此规定,劳动者因事故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

作者观点

笔者认为,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赔偿首先应考虑劳动者对事故发生的主观认识,如果事故的发生是劳动者故意为之,应当属于侵权责任归责,用人单位自然有追偿权,严重的劳动者可能因此触犯刑法而受刑事处罚。

如果事故的发生劳动者没有过错,属于意外事件,用人单位自然不应该向劳动者追偿,事故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理应由企业自行承担。

如果事故的发生劳动者有过错,是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或者忽视劳动安全等引起,如果仅仅是一般过失,用人单位不应当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如果是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但应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个赔偿的最高金额

理由

第一,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具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负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及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因此,如果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操作规程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属于劳动者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权就损失向劳动者追偿。

第二,根据收益与风险相对等原则。收益与风险相对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法则之一,享有多大的收益就应承担多大的风险。对于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过失所导致的损失,从本质上而言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应当预见到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用人单位在享受经营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经营风险。劳动成果大部分由用人单位享有,劳动者从事劳动获得劳动报酬,也享受部分经营利益,故对于劳动者过失导致的损失,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分担,根据分享收益的比例承担损失的数额。显然,根据收益与风险相对等原则,劳动者只应承担小部分的责任,大部分的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根据公平原则。虽然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过失所导致的损失,从本质上而言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但如果因劳动者履职时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用人单位也没有追偿权的话,无疑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而免除了劳动者勤勉尽职的义务,劳动者负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及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因没有责任追究机制而成为一纸空文。

第四、劳动者工伤与承担赔偿责任两者并不矛盾。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因过错受到伤害,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并不能因此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二者并不相悖,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权利,赔偿损失是法律规定违纪职工应承担的义务。所以,用人单位追偿职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以是否受到工伤伤害而区别对待。事故有大有小,工伤有轻有重,如果劳动者工伤可以对事故赔偿责任免责,则势必会出现劳动者为避免被用人单位追偿而滥用免责的情形。因此,在用人单位保留追偿权的同时,可以根据事故的大小和劳动者工伤的轻重,分别采用不予追究、减轻责任等处理而不能因为工伤一概免责。

第五、用人单位有无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有无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有无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等等,是免除和减轻劳动者责任的重要考量。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尽到以上义务,原则上应免除劳动者赔偿责任,即使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亦应该减轻赔偿责任。

最后,对劳动者的追偿应有一定的最高限额和最低生活保障。这里的最高限额不是承担比例的限额,而是承担赔偿数额的最高限额。比如,一个每月工资只有几千元的劳动者因事故造成了用人单位几百万的损失,即使由劳动者承担5%的责任,劳动者也承担不起,即使承担1%的责任,可能也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生活。因此,可以考虑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劳动者的赔偿最高限额。同时应保障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应在每月工资中扣除,不应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并且每月扣除后给付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除非劳动者辞职或者因严重失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因用人单位已不可能在工资中逐月扣除,可以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结语

笔者认为劳动者由于重大过失导致事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虽然劳动者自身也因事故受到伤害,但不能因此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就损失向劳动者追偿,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免除或减轻责任,同时应对赔偿有一个最高限额和最低生活保障,以免劳动者因赔偿而陷入生活困顿。

单位|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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