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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配偶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如何预防?

时间:2023-04-14 14: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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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配偶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如何预防?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这样的案例,妻子在丈夫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中担任监事,被判对该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主文如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一审法院就通晓实业公司、腾格尔(丈夫)对于英雄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本案二审的争议在于阿茹娜(妻子)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腾格尔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故依法应对通晓实业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阿茹娜(妻子)作为通晓实业公司的监事,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认定通晓实业公司是腾格尔、阿茹娜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公司,再结合阿茹娜亦未举证证明其与腾格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与通晓实业公司的财产不存在混同,故英雄公司主张阿茹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英雄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本院依法对阿茹娜的责任予以改判。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阿茹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备注:上述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除当事人名称外其余均为复制判决书原文。)

那么配偶应如何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1月份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意味着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何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在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担任高管,或者担任监事等职务,则应视为该公司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因此,应避免在配偶投资设立的一人投资的有限公司中担任企业执行董事、高管或监事,同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不要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以避免经营不善后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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