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田在缓刑期内无证驾驶小型汽车。8月8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中对王某田宣告缓刑四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祁门县法院于7月8日将王某田交付给祁门县司法局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7月8日起至11月7日止。执行机关已向王某田宣布了缓刑罪犯考验期间内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王某田承诺保证接受社区矫正事项,并在社区服刑人员告知书上签名。
缓刑考验期限内,王某田又于7月8日、10日无证驾驶小型汽车(1月25日因醉酒驾驶被黄山市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先后前往祁门县司法局和历口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小型汽车的违法行为,后被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和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王某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依法作出如上裁定。(来源:祁门县人民法院 / 作者:程海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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